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军属柯某某工伤认定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柯某某,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某现役军人的父亲,家庭困难,是农村低保户,靠打零工维持生计。2014年7月,柯某某被湖北省黄石市某公司录用为职工,从事吊钢工作,试用期3个月,每月工资1800元,试用期过后每个月工资2400元。该公司未为柯某某办理工伤保险。2015年4月10日,柯某某在吊钢的过程中,钢管滑动将其双脚压伤,医院诊断为左足第一跖骨基底部骨折。后柯某某自行与该公司协商工伤待遇事宜,公司仅同意支付13000元。柯某某认为自己所受损伤对后续生活均有影响,应按伤残情况支付,但公司不同意。 柯某某求助无门,找到了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中心经审核后,指派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柯新周、唐亮办理此案。援助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了受援人,了解到受援人因工伤还在医院治疗当中,便直接前往医院了解情况。 援助律师通过与受援人沟通,了解到公司未在受援人发生工伤后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建议受援人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直接申请工伤认定,避免耽误甚至错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间。受援人对此建议予以采纳,援助律师立即开始对工伤认定的相关材料进行准备。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供存在劳动关系、医疗诊断证明两个方面的证据材料,如果相关材料不齐有可能影响最终工伤认定的结果。因此,受援律师对受援人手头上已有的工资表、工作证等证据材料进行收集保存,同时让受援人对工作服进行拍照、寻找招聘登记表,补充其他证据材料。在受援人提供了这些材料之后,援助律师按照要求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但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意外情况发生了。因公司对劳动关系提出异议,工伤认定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中止的决定,并要求受援人提供确认劳动关系的文书。这意味着要先就确认劳动关系打一场官司,而且可能要经历一年半载。面对这一不利情况,援助律师一方面与受援人充分解释和沟通,将分析意见告诉受援人,对方无非就是拖延时间,打消耗战,让受援人保持镇静,并让其与工伤认定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善意的交流。同时,援助律师也认真与工伤认定部门的工作人员交流意见,认为凭工资表、工作证、招聘登记表、工作服照片足以证实劳动关系的事实,不应中止工伤认定。经过多次沟通及交流,工伤认定部门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观点,并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 认定工伤的决定作出后,公司不服,以工伤认定部门作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受援人作为第三人被通知参加复议。复议期间,援助律师有针对性地提出以下观点:受援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足以证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受援人受伤是工伤的事实清楚,工伤认定部门认定工伤的决定正确;该公司应当对受援人不是工伤的观点负举证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如没有证据或不能证明,则应认定为工伤。复议机关最终认可上述观点,作出维持认定工伤的决定。后各方均服从,没有向法院起诉。 2016年1月,相关部门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受援人被鉴定为10级伤残。援助律师立即代理受援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该公司应向受援人支付工伤待遇费用97813.32元的请求。鉴于双方在劳动能力鉴定前已就工伤待遇达成支付13000元了结的协议且已支付,援助律师通过分析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该协议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前达成,劳动者在不清楚自身状态的情况下,属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应予撤销并应对赔偿数额重新予以确定。2016年4月,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该公司向受援人支付工伤待遇费用82173.32元。 公司没有对上述劳动仲裁裁决提起起诉,而是主动找受援人要求进行调解,愿意在已支付13000元之外再支付62000元,分两次支付,2016年6月25日付32000元,2016年7月25日付3万元。为能更快拿到工伤待遇费用,受援人在征求援助律师意见后表示同意。后公司按调解约定如期向受援人支付了相关费用。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工伤案件,经过援助律师与工伤认定部门的沟通,并提供了工资表、工作证、招聘登记表、工作服照片等,终于使得工伤认定部门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作出了有利于受援人的工伤认定。同时,受援人是军属,援助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最大努力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收到了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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