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郝某某从某物业处承包修改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区停车棚项目,为此项目承包人。郝某某于2021年4月通过网络平台招工,招聘工人刘某某(其中刘某某雇佣2名工人林某甲、林某乙),共计三名工人。郝某某安排工人负责实际项目施工,拆除150平方米阳光棚,合同额为3500元。开始施工后,某物业以工人刘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未持有《高空作业证》为由,终止与郝某某项目承包协议,某物业支付郝某某相关费用后不再联系。现郝某某与三位工人刘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就劳务费用支付产生纠纷,双方愿意通过调解协商,针对劳务费用进行调解,遂于2021年4月向北京市西城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委会在确定双方同意调解后受理了此纠纷,并立即选派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认真听取双方陈述,并明确案件矛盾焦点为双方对于劳务费用计算方式产生纠纷。针对此次案件,调解员详细了解具体情况。掌握的具体情况有: 郝某某提供的网络平台工单信息。工单中要求工人负责实际项目干活,合同额3500元,拆除150平方米阳光棚。 此工程涉及电焊、高空作业,因工人刘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未持有《高空作业证》的资质,某某物业终止与郝某某项目承包协议,要求工人刘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停止施工。但郝某某与刘某某关于网络工单的约定并不清晰,也因客观原因无法开展工作,所以双方对于劳务费用计算方式产生纠纷。 在调解中,双方阐述各自想法。郝某某认为应按实际工作量及拆除面积的计算劳务费用,实际拆除20平方米左右,应向工人刘某某支付300元,可以协商让步,提高劳务费用至400元。刘某某认为应按工作天数计算劳务费用,劳动工人为刘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每人一天300元,工作2天,共计1800元,可以协商让步,郝某某可支付共计1600元劳务费用。 调解员首先与郝某某进行了沟通,表示刘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在郝某某所承包的小区停车棚项目做工,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协议,也属于劳务关系。现双方终止劳务关系,按照一系列的法律规定,郝某某必须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同时调解员对郝某某进行安全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建筑工程中,工人是受包工头雇佣的,实则就是工人的雇主,那么工人受伤时,就可以要求包工头赔偿相应的损失。若此案中工人刘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因郝某某未事先说明要求持电焊、高空作业资质上岗而受伤,刘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有理由要求郝某某赔偿相应的损失。闻听此言,郝某某表示是其法律意识淡薄,所幸此次未发生安全事故,在今后一定注意。 调解员又与刘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沟通,表示郝某某在经济上也有一定困难,调解过程中郝某某积极配合,态度诚恳,并多次提高劳动费用金额。刘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同意适当减少劳务费用。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沟通,双方的争议差距逐步缩小,最终双方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最终,通过调解员的耐心调处,各方当事人在调委会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郝某某现场给付刘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劳务费用共计600元。 2.自协议签订起,郝某某、刘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就此事不再有其他任何纠纷。
【案例点评】
本案中,雇主郝某某与刘某某、林某甲、林某乙产生了劳务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雇主郝某某理应支付刘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等人的劳务费用。另外,本案能够取得调解成功关键在于调解员运用了合理的调解技巧,首先安抚了双方当事人的情绪,紧接着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法理结合的调解技巧对当事人进行了有效的调解。最终使这起雇主与工人间的纠纷得以成功化解,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