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市公安局《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石大公(刑)字【2016】第16号的申请,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指派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闫雪萍为其辩护人。5月26日,受援人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到市法援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取得联系并进行了初步沟通,做了谈话笔录,又与大武口区公安分局进行对接了解案件进展情况。6月2日,援助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与其就案件实质性的内容进行了沟通。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援助律师在大武口区检察院查阅了整个案宗材料,对案件有了一定的了解,同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就辩护观点交换意见。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援律师到法院提交公函时,才得知犯罪嫌疑人已另行聘请了辩护律师,指派律师只得依据援助的相关规定撤回对被告人的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已经为其另行聘请了辩护律师。
【法律依据】
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