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4日,平山县甲村两委干部组织村民将某水库原淹没区部分争议土地承包到户,邻村乙村两委干部得知情况后,于同年4月25日组织村民对甲村已经分包到户的河滩地进行挖沟垒埂,圈占了约40亩。乙村做法激化了两村矛盾,甲村干部组织村民前去制止,引发两村干部、村民约300多人持械斗殴,造成6人不同程度受伤,当地乡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到场并将两村主要干部依法强制带离现场,伤者由乡政府送医院治疗,两村两名主要干部和三村民被县检察院依法批捕拘押,暂时控制了局面。 经乡政府调查查明,两村争抢的河滩地所有权属某水库管理局,根据政策,库区暂时不用的,由原生产队耕种,但由于经历多次洪水泛滥,该地地形地貌发生较大变化,地界难以辨别,村民形成了抢先种地的习惯,以前曾发生过数起村民间类似纠纷,属历史遗留问题。各方当事人因地界划分、事件责任和伤者医疗费等损害赔偿问题,经乡政府多次调解难于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乡政府申请县疑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介入调解。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两村地界划分问题。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高度重视,成立了由调委会主任牵头,由两名调解员参加的三人调解小组,专门对该案进行调解。调解小组分析了案件情况,认为该案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该案涉及当事人数量多、利益诉求大;二是两村主要村干部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两村群龙无首,矛盾容易激化;三是在斗殴中一名当事人受伤较重,正在医院治疗,急需治疗费用,需尽快解决。 (一)第一次调解 三人调解小组分别听取了双方的诉求。甲村干部认为两村一直各自种植的原淹没区土地,十几年来从无争议此次纠纷的起因是乙村干部赵某使用的重型车辆,压坏了甲村的路桥,影响了村民田间劳作,并拒绝修复,被村民设卡禁行,心怀不满,故意找事,引发纠纷,全部责任应由赵某承担。乙村干部认为甲村在分包到户的河滩地中有40多亩属于乙村,甲村的土地分包行为属于侵占行为。双方对地界位置各说各理,对受伤人员的赔偿互相推责,两村各自主张的诉求,均没有确切证据可证明,双方分歧较大,第一次调解未成。 (二)第二次调解 三人调解小组与乡政府召开联席会议,就本案纠纷进行了认真研究,决定分三步进行调解。第一步是做好伤者的医治工作和家属的安抚工作;第二步深入调查掌握地界位置,以便做好划分土地工作;第三步做好两村相邻地界的埋桩定界工作,从根本上消除此类纠纷重演。 根据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调解员认为确定地界是本案调解的关键所在,目前各方当事人都不能准确举证所主张的地界位置,因自然原因和年代时间长,知情者已知之甚少,一旦有失,就不能取信于民,更不利于从根本上化解本案纠纷。为此,调解人员深入相邻各村寻找走访了16名老党员、老干部,了解当年的地界划分确立情况,从中掌握了不少基本事实。调解人员以走访所掌握的地界划分情况,结合1996年洪水过后,县工作组为两村划定过的边界及乡政府新调查认定的两村边界,经与当事方两村反映的情况比对分析后,组织当事双方进行了论证。 调解员就本案的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摆事实、讲道理,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对《中共平山县委关于岗南、黄壁庄两库区移民迁移中几个问题向市委的请示》批复:“两水库多征或暂时不用的耕地,仍归水库所有,由原生产队耕种,线上地计入口粮指标;淹没线以下小片土地由生产队集体耕种,所产粮食不计入口粮指标”。调解人员认为:争议地属零星小片土地,两村应对原属自己村集体的土地进行耕种,对于地界不清的土地,应本着团结、有利、互助的精神去处理,不应激化矛盾,引发械斗。同时调解员严肃指出,乙村干部赵某的重型车辆压坏了甲村的田间道路,被甲村干部派员护路禁止通行后,引起赵某不满,是组织村民抢种淹没地的又一主要原因。经调解员反复调解,两村干部认识到了本身错误,都是为了本村的小集体利益和“面子”,相互之间缺少沟通,造成了严重后果,使部分村民受到了伤害。两村干部同意由乡政府与调解人员根据调查掌握的原地界划分基本情况,重新界定边界。在双方矛盾缓和的基础上,调解小组组织两村干部到现场地块定界丈量,确定了双方边界,从根本上解决了矛盾发生的根源。
【调解结果】
双方同意执行乡政府作出的地界位置决定。
【案例点评】
本案难度在于对地界的准确判定。调解员坚持深入走访老干部、老党员,结合各级政府对不同时期淹没区河滩地的划分依据,用旁证比对分析法,解决了地界划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