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李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男,1963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某市,捕前住广东省揭阳市。因故意伤害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以(2014)呼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9月29日交付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11月6日调入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8月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李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李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李某在入监服刑二年九个月时间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同时满洲里市公安局、满洲里市看守所出具的适当减刑建议书认定:“2014年9月17日凌晨4时许,满洲里市看守所四名民警开囚车投送八名犯人进监的路途中,在满洲里到海拉尔方向的301国道上,距西乌珠尔收费站约20公里处发生车祸,车祸发生后,八名犯人全部服从管教民警的管理,并协助民警对其他人员进行救助,为救援工作争取了时间、做出了贡献。在救援过程中,服刑人员李某与陈某某同戴一个手铐和脚镣,在车祸发生后,管教民警将此二人手铐和脚镣打开,李某听从管教民警指挥,对其他受伤人员进行救助,先后把服刑人员陈某某、王某某救出车外,随后,帮助管教民警维持秩序、清点人数,并把棉被取给大家披上。一位民警因伤在头部,为防止昏睡,李某频繁大声呼唤其姓名,直到救护车到来。服刑人员李某在车祸发生后,对其他受伤人员主动进行援助,为救治工作有效争取了时间,故建议贵单位对犯人李某予以适当减刑。”,据此,并综合李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认为,李某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二监区一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李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李某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 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审查,监狱法制科认为,监区认定李某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李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李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地区检察院作出“李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建议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李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李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李某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的决定。监狱法制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收到提请李某减刑的材料后,由法制处对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建议监狱对认定该服刑人员立功材料进行补充。2018年2月22日,监狱派民警到满洲里市看守所走访当事民警,当事民警出具事情经过材料,认定该服刑人员立功情形属实。法制处经审查认为上报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材料真实齐全完备,将提请建议及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记功五次并有立功表现,对李某的刑罚可以在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九个月的基础上再多减两个月,故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更为适当。”法制处将审查意见连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认为李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李某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的决定。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李某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二〇三九年十月二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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