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某与另一公司委托代理人梁某来到沈阳市大东公证处,向工作人员咨询有关微信公众号迁移的相关事宜。 经过与当事人的沟通,公证员了解到原来登记在某公司名下有一个微信的公众号,现在想迁移至另一公司名下。原公司名下的微信公众号现在有大量的关注人群,需要将原来公众号名下的关注人群及其他一些文章、素材等全部转移到另一公司的公众号下。接到此类咨询,公证员查询了腾讯公司关于微信公众号迁移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条文,并借鉴了其他公证处的一些经验,告知当事人此项公证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得知可以办理此类公证后很高兴,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后,公证员审核完毕后,双方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上签字、盖公章,公证员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根据腾讯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需要原公众号主体和目标公众号主体共同签署《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公证处在办理微信公众号迁移此项公证时,首先需要提供双方企业的营业执照,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信息,迁出方公司的同意迁移公众号的董事会决议,公司委托代理人代办迁移公证的委托书,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信息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核实。同时需要当事人提交微信号的相关信息,公证员可以要求双方公众号的管理员在公证处的电脑上登录公众号,在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中查看“认证详情”,并对相关内容进行截屏打印的方式保存。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随着《民法总则》将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保护的范围,虚拟财产也越来越多的进入公众的生活,新兴事务的出现给公证行业提供了新的机遇并带来了挑战,公证处也应该与时俱进,通过各方面的研究,更好的为人民大众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辽沈大东证民字第196号 申请人:辽宁某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住所:沈阳市某区某路。法定代表人:宋某,男 ,公民身份号码:110XXX。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某区某路,公民身份号码:21XX。 某某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XXX, 住所:沈阳市某区某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宋某,男 ,公民身份号码:110XXX。 委托代理人:梁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某区某街道,公民身份号码:21XXX。 公证事项:签名(印鉴) 兹证明辽宁某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某与某某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梁某于二〇一X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签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东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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