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某甲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8日,因交通事故某甲受伤,伤后住院治疗。因诉讼需要,太康县人民法院特委托我所对某甲伤残等级及护理期、营养期给予评定。

【鉴定过程】

(一)住院病历摘要 周口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809780)入院时间2019年6月18日,出院时间2019年8月9日。 入院情况:患者以“头部外伤后意识不清4小时”为代主诉入院。查体:神志清,精神反应可。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右侧颞顶部可触及约4cmX4cm头皮血肿。四肢对称,伸展、中线活动可,自由坐,可拉栏站起,扶拦可走,膝反射未引出,巴氏征、踝阵挛阴性,脑膜刺激征阴性。给予预防感染,营养脑神经,脑保护,维持内环境稳定等治疗。诊断:右顶叶脑挫伤;右颞部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顶部颅骨骨折;右侧颞顶部头皮下血肿。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某甲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神志清,语利,步行入室。代诉称:颈部斜等。查体头面部未见明显伤迹,躯体。深浅感觉正常,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共济运动检查不配合。余(-)。 3、阅片:2019年6月18日头颅CT(号724357)右顶枕脑挫伤并出血,右颞顶骨骨折;2019年7月3日头颅CT(号863043)右顶枕脑软化灶形成,右颞骨骨折;2020年3月25日头颅MR(号18055171)提示:右枕顶区脑挫伤并颅内血肿,软化灶形成,右颞顶区颅骨骨折。

【分析说明】

1、据委托材料及病历资料记载,被鉴定人某甲头部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属实。 2、据医院住院病历记载,被鉴定人某甲伤后即到医院诊治。查体见右侧颞顶部头皮血肿。四肢对称,伸展、中线活动可,自由坐,可拉栏站起,扶拦可走活动尚可,膝反射未引出,巴氏征、踝阵挛阴性,脑膜刺激征阴性。给予预防感染,营养脑神经,脑保护,维持内环境稳定等治疗。诊断:右顶叶脑挫伤;右颞部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顶部颅骨骨折;右侧颞顶部头皮下血肿。故被鉴定人某甲头部损伤后上述诊断予以确认。 3、被鉴定人某甲头部损伤(颅骨骨折、脑挫伤、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等)。经治疗恢复已稳定。目前神志清,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复查头部MR示右枕顶区脑软化灶形成。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1.2)“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之规定,被鉴定人某甲脑挫裂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其伤残程度属于人体致残程度Ⅹ(十)级伤残 。 4、按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4.5.1“颅盖骨单纯线状骨折: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4.7.2“中型颅脑损伤: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之规定,被鉴定人某甲外力致颅骨骨折、中型颅脑损伤等,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某甲脑挫裂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其伤残程度属于人体致残程度Ⅹ(十)级伤残; 2、被鉴定人某甲外力致颅骨骨折、中型颅脑损伤等,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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