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41年8月18日出生,捕前家住宁夏贺兰县。2004年9月28日,李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银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宁刑复字第1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银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对罪犯李某某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2004年12月15日,交付银川监狱执行刑罚。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07年3月1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宁刑执字第1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4月2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宁刑执字第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2年3月13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银刑执字第4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6年5月25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宁01刑更5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4月27日起至2026年11月16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1、病情情况。李某某既往患有椎间盘突出和高血压病。2019年1月8日,因突发左侧肢体无力送解放军第九四二医院就诊,诊断为:脑白质变性,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积极给予降颅压、止血对症治疗,症状较前明显好转,颅内出血灶较前减小,外院专家建议继续营养神经等治疗。2月12日,又因突发意识障碍急送至解放军第九四二医院救治。诊断为:1.脑出血;2.缺氧缺血性脑病;3.肺部感染;3.1 I型呼吸衰竭;4.泌尿系感染;5.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6.左侧胸腔积液(少量);7.电解质紊乱;8.低蛋白血症;9.贫血(中度);10.颈椎退行性变;11.腰椎退行性变;12.休克;13.皮层下动脉硬化性脑病 ;14.脑白质变性;15.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16.球麻痹。4月8日,病情稳定后转至监狱医院继续给予鼻饲、加强气道护理、预防感染等对症治疗。4月17日,再次突然出现意识不清,呼之不应、无自主呼吸,立即给予心肺复苏术并急送至宁医大总医院救治,并于当日晚9时转至解放军第九四二医院积极给予抗感染、有创通气、脱水降颅压、纠正休克、维持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等综合治疗至今。目前,患者呼唤可睁眼,能配合简单指令动作,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迟钝,双肺呼吸音粗,可闻及湿罗音,以右肺为著,四肢肌力差,双上肢肌力II级,双下肢肌力0级,病情仍较危重,随时可能:1.因球麻痹导致吞咽功能差,排痰能力差,痰栓堵塞气道等原因出现窒息死亡;2.患者因长期卧床,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可能性大,随时可能因血栓脱落而导致其他脏器栓塞引起死亡;3.随时可能因出现难以控制的感染诱发逐渐出现重要脏器功能不全和衰竭死亡。4月24日,解放军第九四二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为:1、心跳呼吸骤停;2、窒息;3、CPR术后;4、吸入性肺炎;5、I型呼吸衰竭;6、代谢性碱中毒合并呼吸性碱中毒;7、缺血缺氧性脑病;8、脑出血后遗症;9、电解质紊乱;10、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11、低蛋白血症;12、贫血(轻度);13、皮层下动脉硬化性脑病;14、脑白质变性;15、球麻痹;16、颈椎退行性病;17、腰椎退行性病;18、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19、压疮。宁夏医科大学附属总医院、解放军第九四二医院先后下达病危通知书。 2、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2019年4月18日,监狱医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认为李某某病情危重,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李某某提请李某某到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疾病认定。2019年4月19日,十一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李某某刑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之规定。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提请李某某到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疾病诊断。2019年4月22日,刑罚执行科召开会议,同意监狱医院的提请意见并报监狱分管领导批准。监狱启动对李某某的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4月22日,监狱向罪犯居住所在地宁夏银川市贺兰县司法局发出《银川监狱关于对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调查评估委托函》。2019年4月26日,刑罚执行科收到贺兰县司法局对李某某社区评估调查意见书,评估意见为李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2019年4月25日,经监区警察集体评议会议和十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李某某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9年4月27日减为有期徒刑,经过2次减刑后,现余刑七年六个月。所患疾病经临床规范治疗仍未见好转。银川监狱罪犯出监阶段危险性评估小组将该犯出监阶段危险性评估为出监后基本无危险的罪犯。综合以上情况,李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4月29日,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集体审查后认为监区呈报的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证据材料齐全、规范、完备;李某某病情诊断程序、监狱医院会议程序、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符合司法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同意监狱医院会议关于李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意见;保证人李某甲,与李某某系父女关系,家住贺兰县,为贺兰县民政局公益性岗位职工,月收入1560元,五个子女愿意共同承担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符合保证人的资格条件。审查结论:李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提请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4月29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认为保证人李某某,符合保证人的资格条件;李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的规定;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罪犯李某某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因李某某病情危重,须立即保外就医,根据司法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不在狱内公示,直接将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副本抄送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 2019年5月8日,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向宁夏监狱管理局出具《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意见为: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你局批准对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5月9日,银川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研究认为李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呈报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5月14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认为罪犯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九条之规定;刑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第七条之规定;监狱出监阶段危险性评估意见为出监后基本无危险罪犯;保证人李某甲(罪犯女儿),有固定住所和收入,符合保证人法定条件;监狱呈报程序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呈报材料齐全真实可靠;社区矫正部门认为适用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李某某目前年高体弱,病情危重,医院先后两次下发病危通知书,预后极差,随时有生命危险,没有再犯罪危险性,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检察院建议宁夏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应采纳,批准李某某自2019年5月14起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三条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银川监狱于2019年5月15日对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在全狱押犯单位、会见中心、银川监狱狱务公开管理系统公示信息栏、银川监狱首页狱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并于2019年5月14日将李某某和相关法律文书移交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司法局。5月15日,宁夏监狱管理局及宁夏银川监狱接到贺兰县司法局电话,李某某于当日上午九时左右在家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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