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昆都仑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申请人王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十二条及其附件第五项第十一条中约定:双方同意以2019年10月31日之次日为办理产权登记期限的起算日,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270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为买受人办妥房地产权属证书。出卖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办妥房地产权证的,出卖人每年按已付房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但合同订立后,开发商仍迟迟没有办下发本。2021年7月29日,王某某向包头市昆都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提起民事诉讼,支持诉请。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王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0〕9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且申请人王某某亦未提供材料证明其属于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0〕9号)中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0〕9号)中扩充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为:刑事案件;残疾人、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案件;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造成损失请求赔偿的案件;农村土地和牧区草牧场侵权案件。 (三)《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扩充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主要包括:“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且聘不起律师的申诉案件,涉及军人军属权益保障的案件,以及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 而王某某所提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符合上述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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