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郑某某盗窃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郑某某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庞公办事处十家庙村,用随身携带的卡片打开郑某、刘某某、莘某某合租住处的房门,偷盗三人放在床头的手机,被郑A发现后逃跑。郑某、刘某某、莘某某追赶上郑某某并将其抓住带至出租屋内,期间郑A受伤。从郑某某身上搜出匕首一把,后经送检未能从匕首上提取到血液。另外,经鉴定三部手机价值3926元。公诉机关认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因被告人未聘请辩护律师,在一审阶段,襄城区人民法院通知襄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襄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丽霞作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辩护人。承办律师在会见被告人过程中,被告人对起诉书中认定自己盗得三部手机的事实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只得手机两部,另一部手机还没碰到就被被害人发现了,同时被告人认为公诉机关量刑过重。但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针对被告人的观点,承办律师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发现被告人供述一直较为稳定,被告人承认自己进屋内准备偷手机,在得手两部手机后,在偷盗第三部手机时踩到地上的花生壳惊醒主人,然后被抓。综合全案事情经过,承办律师认为被告人供述稳定,供述事情经过也符合常理。同时,承办律师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性质向被告人做了充分的告知,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量刑不予认可可能导致撤销《认罪认罚具结书》,影响量刑情节等后果,作出了充分的说明。庭审中,被告人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当庭提出认罪但量刑过重不认罚,并当庭撤销自己已经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鉴于被告人不认罚,公诉机关在庭后出具书面量刑建议调整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根据案情及证据并结合法律规定,提出涉案两部手机既遂、一部属于未遂,同时被告人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对于《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撤销不影响认罪态度的辩护观点。法院听取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具有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情节,酌情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决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成功的探索和尝试。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对待案件,寻找案件中的疑点、有利于受援人的情节及证据,并结合卷宗与受援人进行核实。经过承办律师认真仔细的工作,辩护意见得到了人民法院的采纳,充分维护了受援人的权益,体现了法律援助刑事案件的有效辩护,也体现了法律援助刑事案件的援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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