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对危险驾驶罪社区矫正对象刘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男,1971年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做好入矫后心理评估,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心理辅导 在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后,受委托司法所对刘某进行了问卷调查,对其家庭情况、生活状态、工作情况、教育经历、经济来源、心理特点等方面进行了评估调查。根据评估结果,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采取面对面访谈的形式与刘某进行对话,全面了解刘某的基本情况并解答其疑虑,一定程度上舒缓了其初接受社区矫正的不安和紧张情绪。在交谈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逐渐与刘某建立起一定程度的信任关系。基于信任关系,社区矫正对象刘某逐渐减少了对社区矫正的抵触情绪,开始正视自身社区矫正对象的新身份,并愿意接受司法所为其制定的矫正方案。 (二)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和工作单位,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生活和工作近况 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措施要求,司法所对刘某开展每月两次走访计划。为更好的掌握其生活和工作情况,了解其教育矫正效果,司法所走访了刘某居住地和工作单位。经走访了解到,刘某邻居认为刘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之后对生活中的法律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为人也变得更加热心。对此,工作人员对刘某进行了表扬,肯定了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良好表现。 (三)开展谈话教育,强化法律意识 通过前期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开展的评估调查,工作人员发现刘某法律意识淡薄,对自身犯罪行为存在认知偏差。司法所通过每月组织其学习法律知识,增强其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让其意识到其触犯法律的严重性,增强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识,端正接受社区较正的态度;同时针对其对社区矫正模糊认识及法律意识淡薄等特点,进行强化教育。通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耐心的讲解法律法规,使他逐渐懂得被判缓刑也是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也要认真接受矫正。让其明确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懂得社区矫正不等于无罪,同时使他明白社区矫正是通过思想、法律、社会公德等方面的教育矫正,促其成为合法公民。通过学习教育,刘某终于对其犯罪行为有了清晰的认知,正确认识了社区矫正的意义,对自己危险驾驶的行为感到十分懊悔。司法所工作人员教育刘某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多帮助身边需要帮助的人,力所能及的回报社会。 (四)鼓励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强化公共责任意识 通过对刘某的居住地走访和日常交流,工作人员了解到,刘某比较缺乏个人公共责任意识,有不文明的行为举止,同时对所在社区归属感较低,与社区邻居存在陌生感。结合刘某的特点,工作人员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社区公益活动,鼓励其积极参加。在公益活动之中,刘某培养了正确的价值观念,能够在助人为乐之中重塑自我良知,能够在居民友好互动之中增强社会归属感。 (五)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司法所通过对刘某进行深入全面的综合评估,制定了有针对性地实地走访、个别谈话教育、集中教育、心理疏导等监管措施,实现了对刘某的有效矫正。通过教育矫正,刘某认罪悔罪意识增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法治观念和社区责任感明显增强,性格变得温和稳定,能够乐于助人、孝老爱亲和邻里互助,行为举止也变得文明,懂得爱护公共财产和资源。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对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在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过程中既要全面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一般性需求,又要深入关注社区矫正对象个别性矫正障碍和阻力,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帮扶措施。要善于发掘社区矫正对象的优点,提升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的积极性和重塑新生活的信心动力,也要及时、准确发现其不良行为或错误认知,帮助其矫心矫行,防止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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