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木某追索劳务报酬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木某系农民工,2017年9月15日伊某与木某签订了房屋装修协议,伊某将自己位于87团团部的房屋承包给木某装修,装修开工时伊某按照装修协议支付给木某35000元整的前期装修款。按照协议时间,后期伊某又支付给木某13000元的装修费用。后房屋装修验收完,木某向伊某讨要剩余10500元的装修劳务报酬时,伊某以装修没按照约定时间按时完工为理由,拒绝支付剩余劳务报酬,双方为此发生矛盾纠纷。2018年1月18日木某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八十七团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木某系农民工,根据对农民工追索工资等事项提供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八十七团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开启绿色通道,给予木某法律援助。根据工作人员了解的情况,建议木某先以非诉讼的途径解决问题,并向木某详细解释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和效果。在办完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后,八十七团法律援助站工作人员当天将材料递交给师法律援助中心,并向师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详细汇报了此案。师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木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农民工的条件且木某又系少数民族,在审批后立即指派了青德里垦区哈尔墩镇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徐鹏飞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接到指派后,承办人随即到伊某家向其调查情况,了解到先前伊某妻子生病住院,木某已按照约定期限把木工活干完就打电话问伊某要钱,按照协议约定木某木工活结束伊某再支付给13000元,木某再干下一阶段工作,因伊某妻子住院按照约定时间晚了5天以后,才支付给木某后期装修费用的13000元,拿到后期装修费用,木某才开始施工。伊某认为木某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完工,造成自己在外多租一个多月的房子。所以伊某为此拒绝支付剩余的劳务报酬。 承办人调查了解实情后,多次与伊某沟通,并向伊某析法明理,表示是因伊某妻子住院用钱没有及时按照协议约定给木某支付装修费,才导致木某未按约定时间完工,是由伊某违约在先导致纠纷发生。经过承办人多次沟通,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伊某当场支付木某装修剩余劳务报酬款105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简单的追索劳务费的民事案件,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人通过调查了解实情、析法明理,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最终通过和解达成协议,为受援人争取到应得报酬,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实践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一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通过发放普法宣传材料、开展法律知识专题讲座等多种组织形式,宣传与农民工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努力营造全民学法守法的法治氛围。二是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做好农民工法律服务,农民工作为相对弱势的群体,在维护其合法权益时,法律援助服务会适当通过绿色通道简化流程,指派熟悉此类业务的承办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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