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梁某想买楠木做家具,便叫黄某帮忙寻找楠木。黄某即打电话询问王某,得知之前二人砍伐并因此被判刑的那株楠木树仍在。梁某、黄某、王某来到贵州省从江县某乡某村查看该株楠木树。梁某以12000元向黄某、王某购买。2020年5月26日,黄某雇请吴某等人将已被伐倒的楠木树锯成六块,并将六块楠木从坡上运至河边进行修整。次日,当地村民发现黄某砍伐楠木树后,即通知乡林业站工作人员,对黄某、王某等人进行举报。 2021年3月31日,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贵州省黎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收到黎平县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律师通知书》后,经审查,依法及时指派贵州阳泽律师事务所律师龙某为王某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详细了解案情,并在案卷中找到“受案登记”和“第一次询问笔录”两份证据,证明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开庭前为被告人王某量刑轻判做足了准备,也提交了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证据。 2021年5月28日,黎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律援助律师在庭审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王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王某系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王某家庭经济困难,且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也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具有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建议对被告从轻判处。 最终,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被黎平县人民法院采纳,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在案的蓄积量为1.878立方米的楠木六块,依法予以没收。

【案件点评】

本案中的王某是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在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后也如实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社会危害性不大。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受援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在开庭前认真查阅案件卷宗,对案件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后,从量刑轻判上着手,认为受援人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并积极收集证据,从而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援助律师的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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