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监狱因犯聚众斗殴罪服刑人眼白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白某,男,1992年5月10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青川县,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1月16日止。2019年9月3日送入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1月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垫江监狱八监区二分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白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白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白某能够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各科考试均合格,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共获两次表扬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达到减刑条件,因此建议依法对白某提请减刑六个月。 同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对白某提请减刑六个月。监区将白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1月2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白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对白某提请减刑六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月2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与会人员一致认为白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白某提请减刑六个月。评审会后在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白某提请减刑有不同意见的情况反馈。 公示期满后,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公示结果和提请减刑建议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派驻重庆市垫江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监检察室作出“建议依法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 2月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减刑建议、评审意见连同驻监检察室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认为白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白某减刑六个月的决定。 会后,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刑事裁定,对白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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