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邝某某,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重庆市江津区人,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邝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2012年12月4日交付重庆市凤城监狱执行刑罚。前科情况:邝某某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5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减刑情况:邝某某分别于2016年2月29日、2018年1月23日、2019年12月23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7月31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凤城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邝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邝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邝某某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身行为,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项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和一次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累犯,且无证据证明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具备两种从严掌握情形,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因此建议对邝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同日,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一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邝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8月3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邝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结合邝某某的从严情节以及其剩余刑期的情况,作出建议对邝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审查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9月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与会人员一致认为邝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邝某某系累犯,且无证据证明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具备两种从严掌握情形,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结合其剩余刑期的情况,作出同意对邝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刑罚执行科于9月10日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征求意见,同日检察机关作出“重庆市凤城监狱提请减刑程序符合规定,拟同意将罪犯邝某某减刑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9月17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邝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邝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11月1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对邝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