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方某,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户籍地为北京市。因抢劫罪、招摇撞骗罪于2009年9月22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08年7月18日起至2023年7月17日止。2010年5月7日调入北京市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1月13日减刑10个月,2013年3月20日减刑10个月,2014年8月8日减刑11个月,2016年5月12日减刑1年,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2月1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2月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北京市监狱七监区全体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方某提请减刑案。经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认为,罪犯方某能够始终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并很好地完成了学习作业和劳动任务。经严格审查方某履行财产性判项票据材料,可以证实该犯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完毕。七监区全体警察认为,罪犯方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方某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建议依法对罪犯方某提请减刑七个月。 七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方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方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方某减刑的评审意见,会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和监狱候见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或者罪犯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检察机关未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方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方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方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方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方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