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委托书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XX月XX日上午10时许,XX市公证处接待了一位耄耋老人张某某(女)。张某某称,她的女儿李甲患严重的肝病正在XX市医院住院治疗,李甲离婚较早且无正式工作,没有收入来源,李甲的儿子李乙不务正业,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张某某为救治女儿李甲,出售其名下唯一住宅,用于救治女儿李甲,房款存入女儿李甲名下某银行借记卡内(卡号XXXX),儿子李乙得知母亲李甲获得该笔房款后,去医院探望母亲。儿子李乙离开医院后,李甲发现银行卡(卡号XXXX)丢失。李甲立即让母亲张某某去银行挂失,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张某某,银行可以暂时将卡内资金冻结,但补卡及更改密码手续需李甲本人在场银行才能办理,如果李甲本人不能到场办理可委托他人办理,并办理委托书公证,受托人持合法的委托书公证书到行办理。 了解张某某的诉求后,公证处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张某某的申请,指派公证员陪同张某某即刻赶往医院,审查张某某、李甲的身份信息,在病房现场,确认李甲委托张某某办理银行卡挂失手续的真实意思表示,考虑到李甲因病致困的现状,公证处为其免费办理了委托书公证,公证员陪同张某某带着我处出具的委托书公证书在银行办理了银行卡补办及密码变更手续,确保了银行卡内存款的安全。 公证处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困难群众公证申请,公证员主动上门服务,及时保证了困难群众救命钱的安全,充分体现了公证公益、公证为民、便民、惠民、利民。

【公证书格式】

委 托 书 委托人:李甲,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吉林省榆树市某镇某村X组。 受托人:张某某,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吉林省榆树市某镇某村X组。 委托内容: 委托人李甲是受托人张某某的女儿。本人由于保管不善,将本人名下XXX银行卡丢失,现本人患有疾病在吉林省某医院住院治疗,不能到银行办理银行卡挂失、补卡相关手续,故委托母亲张某某代为办理本人名下银行卡挂失、补卡手续。 受托人在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和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委托人均予以认可。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委托人:李甲 XXXX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XXXX)XXX内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李甲,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吉林省榆树市某镇某村X组。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李甲于XXXX年XX月XX日在榆树市医院住院部XXX室,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助理李某某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按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李甲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榆树市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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