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女,1969年10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宜章县。201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2017年8月16日,李某到宜章县司法局报到,由宜章县司法局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李某与丈夫育有两个子女,丈夫是普通农民,农闲时打些零工,家庭经济条件较差,而李某本人好逸恶劳、法律意识淡薄、自控能力差,总想着不劳而获,与周边一些有着共同不良思想的人员经常在一起,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在被法院判刑后,李某在思想上未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宜章县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表现一般。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2月8日,司法所在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学习教育时,发现李某未报到,电话联系无法接通。司法所立即与李某的家属、社区矫正小组其他成员联系沟通,仍未查找到其行踪。司法所工作人员接着向李某居住地村委会和其丈夫书面告知李某脱离监管的情况,说明脱管的法律后果,将李某脱管的情况书面报告了宜章县司法局。宜章县司法局继续组织人员进行追查,但一直查找到李某的踪迹,之后向宜章县公安局发出了协助追查李某的函件,宜章县公安局组织人员进行了协助追查,但仍未追查到李某的行踪,李某脱离监管超过了一个月。 (二)调查取证情况 2018年2月8日,司法所对李某丈夫和村委会干部、邻居分别进行了调查,并做了调查笔录。2018年2月23日,向李某送达了《限期报到通知书》,由其丈夫签收,《限期报到通知书》要求李某三日内到司法所报到,并告知脱管的法律后果。2018年2月28日,司法所再次对李某丈夫制作了调查笔录。在追查调查过程中,宜章县司法局将追查情况通报了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2018年3月28日,宜章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请撤销李某缓刑的书面建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宜章县司法局将提请撤销缓刑书面建议同时抄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在对李某撤销缓刑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宜章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全程监督。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2018年4月24日,宜章县人民法院收到建议书后,及时启动了审理程序,作出“撤销李某宣告缓刑一年”的刑事裁定。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8年5月21日,宜章县司法局向宜章县公安局发出了提请抓捕李某的公函,宜章县公安局组织警力多次到李某的家中进行抓捕,因李某均未在家中,未能抓获。 (二)社区矫正对象在逃,追捕收监的情况 宜章县公安局对李某进行了网上追逃。2019年3月,宜章县司法局获悉李某居住在广东省广州市,立即将情况通报宜章县公安局,宜章县公安局迅即组织警力到广州市对李某进行抓捕。2019年3月8日成功抓获李某,当日将李某移送郴州市看守所羁押。 (三)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5月16日,宜章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李某缓刑后,宜章县人民检察院向宜章县司法局提出了及时提请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收监的检察意见。在对李某的收监过程中,宜章县司法局分三次向宜章县人民检察院通报了收监情况。 (四)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宜章县司法局将本案作为典型案例,向全体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通报,用身边事警醒身边人,进行反面警示教育,要求全体社区矫正对象要以李某的案例作为警示,不断强化遵法守规思想防线。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教育后,内心感到非常震撼,纷纷表示一定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好好改造自己,争取早日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小结】
本案中,李某为自己的罪行买了一次应付的“账单”,将在监狱中度过数月,真实应验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道理。2019年3月8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满脸懊恼和悔恨。通过谈话得知,李某因犯罪被判刑后,存在一些明显的错误思想:一是法律认识错误。李某没在监狱服刑,就错误地认为自己“没事了”。二是致富观念错误。李某觉得自己丧失了自由,不能外出“挣”钱了,对监管机关的监管行为存有抵触情绪,并最终脱离监管。三是心存侥幸心理。李某在脱离监管后,认为只要“躲”过了缓刑考验期就是服完刑期了,监管机关也就没权管自己了。可见,任何置法律于儿戏,挑战社区矫正权威,心存侥幸,妄图逃避法律惩处的人,终究还是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要通过此案进行反思,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意识教育,强化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二是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教育,从心灵深处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