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妇女王某离婚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女)与黄某于2016 年认识后自由恋爱,双方于 2018 年 6 月登记结婚,于 2019 年 1 月生育一女。结婚一段时间以后,夫妻双方的性格差异逐渐暴露出来,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黄某长期不务正业,对家庭不尽责任,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王某、黄某与父母共同生活,黄某及其父母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由于王某生育的是女儿,黄某对其过问甚少,即便女儿生病住院也漠不关心,黄某的父母与王某的关系也比较紧张,经常发生争吵。日积月累,夫妻感情淡化,王某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系,与黄某就离婚事宜多次协商未果。 2020 年 4 月,王某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白云区法律援助中心认真审核了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证据材料,发现王某并未掌握夫妻感情破裂的确凿证据,但是王某离婚的诉求十分迫切,本着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精神,受理了法律援助申请,依法指派艳山红法律服务所办理此案,艳山红法律服务所安排法律工作者张某具体承办此案。 承办人在艳山红法律服务所会见了王某,详细询问了婚姻家庭、子女等信息,认真做好谈话笔录,并作案情分析,代拟民事起诉状。王某及时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离婚起诉状,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是判决婚生女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1500 元直至其大学毕业。 2020 年 5 月,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展开法庭辩论,女方表明了坚决的离婚态度,男方称孩子还小,不愿意离婚,承诺今后会同女方好好生活。 法院认为,依法缔结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在婚后建立了夫妻感情,虽然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遂判决不予离婚。

【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民法典颁布前的一起典型离婚诉讼案例,“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之前的《婚姻法》和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都明确了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几种具体情形: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本案中,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只要能加强沟通,相互包容和理解,正确对待婚姻生活中出现的分歧,夫妻感情是能够得到修复和改善的,本着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原则,判决不予离婚。正所谓,夫妻本是缘,离婚需谨慎,且行且珍惜,家和万事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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