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放弃遗嘱继承并经调解的继承权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家住河北省××村的村民张某来到公证处称,张某的老伴张老太于2016年9月去世,老两口共有两个儿子张甲、张乙,想要办理房产的继承权公证。 通过对张某进行简单询问,公证员了解到如下事实:张某与老伴张老太是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两个儿子张甲和张乙,张老太的父亲与母亲均先于张老太去世。张某和张老太的日常生活都是由张甲照顾,张乙对父母照顾的较少。张某与张老太名下共有两套房产。2016年8月张某与张老太分别在××律师事务所立有见证遗嘱,遗嘱内容为:待二人去世后,将二人名下的上述两套房产遗留给长子张甲所有。张老太生前未与他人或其他机构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上述遗嘱是张老太生前唯一一份有效遗嘱。可是目前张家两兄弟关系比较紧张,张乙在知晓了母亲的遗嘱后情绪不好,一再和父亲争论也应该给他一部分房产,家庭关系存在产生纠纷的潜在危险。张某表示以和为贵,愿意分给张乙适当份额。 了解情况后,公证员为避免产生家庭纠纷,以询问具体情况为由请来张甲单独谈话,询问其是否同意公证处参与调解,张甲当即表示同意,说:“我父母虽然都写了遗嘱,对上述两套房产全部由我继承,但我和张乙毕竟都是亲兄弟,不想因为房子的事情闹到法院去。××小区×门×号的房产是我和妻子出钱买的,这套房产归我所有张乙没有异议,我父母居住的××村的平房张乙想要一部分,我和妻子也商量过了,我们夫妻继承三分之一,张乙夫妻继承三分之二,我愿意公证处参与帮我们解决家庭纠纷。”听到张甲的表态,公证员心里有了底,交待张甲准备齐全办理继承公证的材料后,与父亲、弟弟张乙一起来公证处进行调解。 在帮助张甲、张乙调解前,公证员针对上述情况与不动产登记相关部门进行了多方协调,确定本次公证的办证方案:1、张某自愿声明撤销于2016年8月在××律师事务所立的见证遗嘱;2、张甲作为张老太的遗嘱继承人同意放弃对遗嘱中坐落在××村的平房不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3、坐落在××小区×门×号楼房过户到张甲名下。张老太的份额由张甲继承,张某的份额也赠与张甲;4、坐落在××村平房由两个儿子张甲和张乙继承,属于张某所有的房产份额赠与张甲和张乙所有,由张甲、张乙及二人的配偶共同办理协议书公证,将家庭共有房产进行分割,张甲及配偶分得三分之一房产及院落,张乙及配偶分得三分之二房产及院落。 上述方案得到张家的一致认可,爷三个高高兴兴来到公证处自愿按照本方案办理了公证手续。原本可能发生的一场家庭纠纷,由于公证员细心和高度的责任心,被圆满化解。 在传统的纠纷调解领域,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占据主导地位,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而产生的矛盾因素、不稳定因素呈现增长趋势,传统调解方式已难以满足矛盾纠纷多元化、复杂化、扩大化、激烈化的现实。在公证行业大力推行创新精神的背景下,公证机构应当努力成为多元化纠纷调解组织的重要一员,更准确、全面地向当事人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的公证法律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字第××号 申请人:张甲,男,一九××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 申请人:张乙,男,一九××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 被继承人:张老太,女,一九××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生前住×××。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张甲、张乙因继承被继承人张老太的遗产,于××年××月××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嘱见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张老太于××年××月××日因病在×××其家中死亡。 二、继承人张甲、张乙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张老太遗留的财产【被继承人张老太生前与其配偶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下: 坐落在××街×排×号房产一套,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号。 三、据被继承人张老太的继承人张某、张甲、张乙称,被继承人张老太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张老太生前于××年×月×日在××法律服务所立有《见证遗嘱》,见证书号:第××号,该遗嘱见证人为:××、××,遗嘱内容为:待张老太去世后,将坐落在××区××街×排×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字第××号】房产中属于其所有的房产份额遗留给长子张甲所有,上述遗嘱是张老太生前所立的唯一一份遗嘱,现张甲作为遗嘱继承人已经办理了声明书公证,表示对上述房产中属于张老太的房产份额自愿放弃遗嘱继承,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张老太与张某系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两个儿子,长子张甲、次子张乙;被继承人张老太的父亲、母亲均先于其死亡。 五、现张甲、张乙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张老太的遗产,张某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张老太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张老太死亡时遗留的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张老太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张老太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张某、长子张甲、次子张乙、父亲、母亲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张老太的父亲、母亲均先于其死亡,且张某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张老太的遗产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张老太的遗产由张甲、张乙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年××月××日 协 议 书 甲方:张甲,男,一九××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 张甲 配偶,女,一九××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 乙方:张乙,男,一九××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 张乙 配偶,女,一九××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 甲方张甲与张甲配偶系夫妻关系,乙方张乙与张乙配偶系夫妻关系,甲方张甲与乙方张乙系亲兄弟关系。张甲、张乙的父亲张某、母亲张老太名下有坐落在××村房产一套,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号。张甲、张乙的母亲张老太于二0一六年九月×日因病死亡,父亲张某健在,上述房产中属于张老太的房产份额已由张甲、张乙继承,并已在××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公证书号为:(××)××字第××号】。张甲、张乙的父亲张某已将上述房产中属于其所有的房产份额赠给张甲、张乙所有,并已在××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公证书号为:(××)冀××字第××号】,上述房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办理上述房产过户手续时甲方张甲、张甲配偶和乙方张乙、张乙配偶约定上述房产按份共有,甲方张甲、张甲配偶占上述房产份额的三分之一,乙方张乙、张乙配偶占上述房产的三分之二。 二、张某在上述房产中保留居住权,如上述房产有拆迁平改、出售等任何变化,张某的居住问题由甲方张甲、张甲配偶和乙方张乙、张乙配偶共同负责。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唐山市××公证处一份存档。 甲方: 乙方: 二〇××年×月×日 公 证 书 (20××)××字第××号 申请人: 甲方:张甲,男,一九××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 张甲 配偶,女,一九××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 乙方:张乙,男,一九××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 张乙 配偶,女,一九××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O一九年一月××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张甲、张甲配偶与张乙、张乙配偶于二0一九年一月××日在××公证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捺指印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年一月××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