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济司法鉴定所对颅脑损伤、血肿清除及颅骨修补术的伤残程度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摘自送鉴材料:2018年02月04日,徐XX因交通事故致伤。为明确其伤残等级鉴定、后续治疗费、康复费、误工期、损伤护理期及人数、营养费,特委托本所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2018年2月4日-2018年3月30日XX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及手术记录摘录: 入院时情况(包括主诉、病史和体检摘要):患者因“外伤致头痛、腹痛4小时余”入院。专科情况:神志清楚,额部见长约6cm皮肤软组织挫裂伤灶,深达骨面,见骨折线,伤口污染明显,活动性渗血。辅助检查:急诊头颅+上腹部CT平扫示:拟右侧基底节区腔隙性梗塞灶,病灶较为陈旧;脑萎缩;双侧额骨骨折伴颅内少量积气、颅板下少许脑外血肿;双侧额部及左侧顶部头皮软组织稍肿胀;腹腔积气,余上腹部CT平扫未见明确异常。诊疗经过:入院后腹部CT提示:气腹。考虑消化道破裂,排除手术禁忌征,急诊在气内麻下行剖腹探查术+空肠远端断裂端端吻合术等治疗,术中探查见腹腔内有积液伴,量少,下腹部见食物残渣,予吸净积液及食物残渣,检查见Treiz韧带往下约22cm空肠远端断裂,各裂口均见多量食物残渣溢出,予分离切断结扎系膜,然后切除部分挫伤肠段,长约2.5cm,两断端用切割闭合器行端端吻合,再浆肌层缝合加固吻合口,检查吻合口无狭窄,无漏。术后病理诊断:空肠断端粘膜下层充血、出血,浆膜面覆盖炎性渗出,局灶肠管全层由炎性渗出、坏死组织取代,符合肠断裂改变。出院诊断:空肠远端断裂并出血;双侧额骨骨折并额部硬膜外血肿;额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出院时情况:一般情况好。无腹痛,腹平软,无压痛、反跳痛,肠鸣音正常,腹部切口愈合好。大小便正常。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根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临床检验。 2. 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自诉偶有头晕头痛,感觉消化、吸收功能较伤前变差,稍胀气。无诉恶心、呕吐。 步行入室受检,查体:体形消瘦,营养一般,神志清,精神好,对答切题,查体合作。检见:颅脑未检见明显体表外伤,右额部中间至右侧一长斜形手术缝合瘢痕,长5.5cm,愈合尚可,色淡红;腹部平软,压痛(±)、反跳痛(±),上腹部至下腹部中间见一长纵形手术缝合瘢痕,长约14cm,愈合好,色暗红。余未检见异常。 (三)阅片所见 2018年02月06日XX市人民医院颅脑影像片(№:C0499478)所见:双侧额骨骨皮质不连续,可见透亮线,拟骨折;额部硬膜外高密度影,拟血肿。 2018年02月06日XX市人民医院腹部影像片(№:C0499478)所见:腹腔积气明显,脾增大。 2018年03月15日XX市人民医院腹部影像片(№:M0182694)所见:下腹部部分肠管见环线状高密度吻合器,符合术后改变。

【分析说明】

本所对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分析,认为鉴定材料符合相关要求,并在本次鉴定中予以采用。根据提供资料、结合法医临床检验所见分析: (一)伤残等级评定 1.被鉴定人徐XX2018年2月4日因交通事故致空肠远端断裂并出血、双侧额骨骨折并额部硬膜外血肿、额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伤后送至揭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行剖腹探查术+空肠远端断裂端端吻合术。 2.本次鉴定时间2018年6月5日为伤后约4个余月,根据一般医疗常规,这类损伤的医疗终结时限为3-6个月。目前已达鉴定时机。 3.被鉴定人徐XX空肠远端断裂,切除部分挫伤肠段并行端端吻合术,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9.4 6款之规定,评定为人体损伤九级残疾。 (二)后续治疗费、康复费 后续治疗费是指包括治疗终结后门诊定期复查和医疗处置费用、二次住院复查和手术费用等,如对前期治疗辅助检查措施的观察和撤除,择期组织器官维护、修补或置换,医疗依赖病因治疗、支持对症处理及并发症防治等费用。本次鉴定中,后续治疗为面部瘢痕整复。 被鉴定人徐奕辉右额部一长斜形手术缝合瘢痕,长5.5cm,根据SF/Z JD0103008-2015《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7.10款“面部撕裂伤必要时行游离植皮或皮瓣修复术”,参照粤鉴协【2014】12号附件3《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4.2.6及附表“面部条、片状瘢痕(浅表瘢痕除外)行瘢痕整复术800-1000元/cm或cm2”,评定其后续治疗费为5500元。 康复费是指治疗终结后存在残疾或功能障碍者,采用医疗康复措施维持受损器官功能与改善受损器官功能适应环境所需的费用。 被鉴定人徐XX双侧额骨骨折并额部硬膜外血肿,目前仍遗留头晕头痛;空肠远端断裂行手术治疗,参照粤鉴协【2014】12号附件3《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4.2.6及附表“颅脑、脊髓损伤遗留部分颅脑、神经损伤后遗症(肢体瘫痪除外),给予作业疗法800-1000元”、“胸、腹部损伤给予外用药物疗法1000-1500元”,评定其康复费2500元。 (三)误工期、损伤护理期及人数 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营养期是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被鉴定人徐XX的损伤,参照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4.5.1、8.6.2、8.6.3款及附录A之规定,评定其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1人/日)。 (四)营养费 被鉴定人徐XX的损伤,参照广东省高院《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粤高法【2018】39号)附件1《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评定其营养费5000元×20%(伤残赔偿指数)=1000元。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徐XX空肠远端断裂,切除部分挫伤肠段并行端端吻合术等,评定为人体损伤九级残疾。 2.后续治疗费用5500元,康复费2500元。 3.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1人/日)。 4.营养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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