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继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XX月XX日赵乙来到辽阳市XX县公证处,称其父赵某某于2010年XX月XX日在沈阳市苏家屯区死亡,赵某某生前与其配偶徐某在辽阳市XX县共同拥有一处房产,因赵某某死亡其次子赵乙想继承上述房产中属于其父赵某某的产权份额,并称赵某某的父亲赵x元、母亲代x玉均先于赵某某死亡,赵某某生前与其配偶徐某共有两名子女即赵甲、赵乙,赵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员接案后仔细询问了赵乙的相关案情,对赵甲提供的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这个继承案子本身并不复杂,但困难的是由于死者遗产在辽阳市XX县,而死者的工作及所有与继承有关的社会关系都在沈阳市苏家屯区,其办理继承公证的相关证实材料需办理公证或去沈阳市核实。 经承办公证员审核后,要求赵乙办理其父赵某某的死亡注销证明公证;赵某某与其妻子、子女的亲属关系公证;赵某某生前所在社区、街道出具赵某某与其父母关系及其父母均先于赵某某死亡的事实证明。 赵某某生前所在社区、街道出具的赵某某与其父母关系及其父母均先于赵某某死亡的事实证明我处也要求当事人到相关公证处办理公证,但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办理。后经我处与苏家屯公证处沟通,我处给苏家屯公证处发了协查函,苏家屯公证处给予了热情协助,该处的公证员及辅助人员到社区对出证人做了详尽的谈话笔录附在协助调查核实函的后面一同给我处寄回。公证处依据相关公证及核实内容和核实取得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赵乙出具了继承公证书。 继承公证其核心是通过对一系列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来确定当事人的继承资格,关键在于认真细致地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由于一些特定原因尤其是主要社会关系都在异地的,当事人在申请办理财产继承公证时,经常会遇到证明材料搜集难、采信难等一系列问题和困扰,并没有能力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这就需要异地的公证处协助调查核实相关证据,此种情况公证行业的同业互助就显得非常重要。公证行业应积极转变服务理念,以便民为基本原则,解决当事人四处奔波甚至举证无门的难题,降低申办群众的时间成本,提高办证效率,努力为当事人打造一个方便、安全、快捷的公证办理平台。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辽县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赵乙,男,一九七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1XXXX,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继承人:赵某某,男,一九四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赵乙因继承被继承人赵某某的遗产,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继承人赵乙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相关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沈阳市苏家屯区XX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为继承人赵乙与被继承人赵某某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赵某某及其父母的死亡证明; 四、《协助调查核实回复函》; 五、《公证书》两份; 六、《干部履历表》; 七、《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首先,继承人和相关人认真阅读了办理继承权公证《告知书》的内容,明确继承的法律意义和产生的法律后果,公证员向继承人告知如果隐瞒合法继承人,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继承人和相关人为了保证提供证明材料和陈述事实的真实性,向我处提交了《承诺书》,我处为其办理了《承诺书》签名公证。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通过询问的方式进行了核实,确认申请人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赵某某于二〇一X年X月X日因病在家死亡(注销日期:二〇一X年X月X日)。 二、被继承人赵某某与徐某共有两名子女:长子赵甲、次子赵乙,赵某某的父亲赵X年、母亲代X玉。 三、被继承人赵某某的遗产是私有房产。赵某某生前在辽阳县首山镇XX街XX栋XX号有混合住宅楼93.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辽县房权证辽县字第XXXX号,上述房产为赵某某与徐某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 四、据被继承人赵某某的上述法定继承人称,被继承人赵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赵乙表示要求继承赵某某的上述遗产,妻子徐某、长子赵甲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赵某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赵某某的父亲赵X年、母亲代X玉均先于赵某某死亡。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赵某某名下属于赵某某与徐某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赵某某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赵某某的父母均先于赵某某死亡,妻子徐某、长子赵甲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赵某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赵某某的上述遗产由次子赵乙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辽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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