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孙某某,女,系肢体残疾人,1986年经人介绍与王某认识,1991年12月份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尚可,于1992年和1998年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2008年,孙某某为陪孩子读书到城里生活,王某继续留在村里生活。后王某大量饮酒,造成精神障碍,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王某继续酗酒,醉酒后总是打骂孙某某,孙某某于2012年和2013年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均被法院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孙某某无奈之下于2021年1月来到吉林省安图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孙某某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孙某某系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并出具了残疾人特困证,同时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离婚案件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吉林诚途(安图)律师事务所金颖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案后,多次前往受援人家中与其谈话,了解到孙某某与丈夫王某已分居十几年,王某因为酗酒,对家庭不管不问,这些年来孩子都是由孙某某照顾,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孙某某希望双方离婚,同时要求分割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盖的房屋一栋。 承办律师了解了孙某某的诉讼请求后,认为本案中孙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该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毕竟丈夫王某经常酗酒,屡教不改,并且双方已分居十几年,而且孙某某于2012年和2013年已经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有的一切都表明双方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2021年3月,承办律师受孙某某委托向安图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了此案。 立案后,承办律师积极与本案承办法官进行沟通,法官希望在“和为贵”的前提下,能够调解。双方也均同意调解。但被告王某对于孙某某要求分割房产的要求不认同,认为该房产系其父亲所建,不属于共同财产,但同意将房产赠予儿子。孙某某了解该情况后,也同意将房产赠予儿子,承办律师为其双方拟定了协议,双方签字。 2021年3月11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在庭审中,被告王某表示不同意离婚,认为会给孩子造成不良的影响。承办律师与孙某某沟通后,孙某某离婚意愿坚决。承办律师据理力争,主张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符合《民法典》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法院应该判决双方离婚。最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双方离婚。孙某某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加强对残疾人群体的法律援助,依法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矛盾,是维护社会和谐、提升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内容。本案系典型的离婚案件,受援人孙某某作为一名特困残疾妇女,法律援助介入后,承办律师通过专业法律技能和人文关怀,积极为受援人争取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援助的价值和作用,起到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