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刘某某,男,1973年9月10日生于吉林省双辽市,初中文化,捕前住双辽市。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以刘某某犯抢劫、盗窃、妨害公务、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罪犯刘某某有期徒刑12年。于2013年12月1日入监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0月20日,罪犯刘某某向所在监区提出书面减刑申请。2017年10月25日,吉林省四平监狱五监区民警召开监区减刑评审会议,会议就罪犯刘某某服刑期间综合改造表现进行研究讨论,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五次,减刑间隔符合要求,依据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司法解释(法释[2016]23号),及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通知(吉狱发[2017]42号)文件要求。最终,集体讨论认为罪犯刘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会后,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集体评议意见,决定将罪犯刘某某提请减刑建议书、审核表及相关证据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刑罚执行科办案人审查发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四平市人民检察院对罪犯刘某某原判决提出抗诉,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双辽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在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期间,罪犯刘某某由于狱内改造表现较好,被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导致双辽市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下达后,刑满日期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执行通知书上刑满日期不一致。发现这一情况后,四平监狱停止了罪犯刘某某本次呈报减刑,将这一情况及时汇报给属地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监检察机关,并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罪犯刘某某曾减去的刑期重新裁定的书面建议。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日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之前的减刑裁定进行再审,2018年4月27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减刑裁定,重新减刑九个月。四平监狱整个办案过程全程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待罪犯刘某某刑期重新确定一致之后,四平监狱五监区于2018年4月30日再次为罪犯刘某某呈报减刑,四平监狱刑罚执行科按照减刑程序,于2018年5月28日将罪犯刘某某案卷报监狱评审委员会审议,同意对罪犯刘某某呈报减刑,按照规定在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罪犯对罪犯刘某某减刑案件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提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后认为,罪犯刘某某符合减刑呈报条件,同意对罪犯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将罪犯刘某某减刑案卷逐级报送给四平市平东地区人民检察院、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减刑裁定。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罪犯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