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白某声明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白某与丈夫张某生有一女张甲,白某的父母亦早已去世。张某生前在工商局登记注册了一家建材经销处,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在银行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开立账户,业务往来账目都通过该银行账户转账,经营期间有很多客户是赊欠的材料,没有及时结清账款。 张某于2018年3月17日死亡,张某死亡后,白某无力继续经营该建材经销处,导致该个体工商户的银行账户处于休眠状态。最近白某在张某的遗物中找到几张客户的欠条,她找到欠款人,要求他们结清货款,但客户转账时发现张某生前开户的个体工商户的银行账户已经处于休眠状态,不能转账。白某到张某生前开户的银行咨询,银行工作人员解释说这种情况激活账户,需要由原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办理激活手续。因业主死亡不能自己办理的,可以提供委托公证书或者继承权公证书来银行办理激活手续。白某来到公证处咨询说明了上述情况, 公证员对其陈述的事实及提供的材料做了详尽的分析,第一,个体工商户业主张某已经死亡,无法再办理委托公证;第二,办理继承权公证,首先需要查清遗产的标的,而且继承后,只能将死者银行账户内现有存款由继承人取出,不能实现账户被激活的目的。现在白某的目的是继续使用原来的账户收取客户所欠的货款,不需要变更账户到自己名下,只需激活张某的个体工商户的银行账户。白某为此请公证员帮助其解决问题。 本案如果按传统继承公证来办理,不能帮助白某实现其预期愿望。公证处经与银行的客服中心多次沟通研究,决定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白某和张甲办理声明公证,由她二人商议决定同意由其中一人到银行将张某的个体工商户的银行账户激活并办理相关事宜来帮助白某实现其目的。声明公证办结后,白某凭公证处为其出具的声明公证书,顺利地办理了账户激活手续,并收到了客户转账的货款。

【公证书格式】

声 明 书 声明人:白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省XX市XX区XX街X委XX组XXX号。 张女,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身份证住址:XXX省XX市XX区XX街委XX组号。 声明内容: 白某是张某的配偶,张甲是张某的独生女,张某于2018年X月XX日死亡,张某的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张某生前在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名为:“某市某区某某经销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营业部开立银行账户一个,账号为:XXXX。此账户因多年未用,现处于休眠状态,需要将上述银行账户激活。现张某死亡,经我们二人协商一致,同意由白某前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营业部将上述银行账户激活,并办理相关手续。我们二人保证上述情况属实,如因激活账户出现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们二人共同承担。 声明人保证上述声明内容真实,保证此声明没有规避法律行为,保证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如果因上述声明内容发生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全部由声明人承担。 特此声明。 声明人 20XX年X月X日 公 证 书 (2021)黑某证内民字第XX号 申请人:白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省XX市XXX街 XXX委 XXX组 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张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省XX市XXX街 XXX委 XXX组 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白某、张甲于2021年1月8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并捺手印,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白某、张女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绥化市绥化公证处 公证员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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