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岐江司法鉴定中心对颅脑及周围神经损伤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08月22日18时40分许,被鉴定人宋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伤,伤后在中山市XX医院住院治疗。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 中山市XX医院头颅CT(RXXXXXX、2017.08.22):左额颞部硬膜下血肿,额部大脑镰左侧少许硬膜下血肿,中线结构居中,右颞部(鳞部、乳突部)骨折;蝶骨体/蝶窦骨折;左眼眶外侧壁骨折;右颞部、颅中窝少量颅内积气;双侧咽旁隙少量积气;右额颞部头皮血肿;蝶窦积液/积血。 神经电生理检查报告(E2017XXXX、2018.04.28)诊断意见:1.神经传导速度(左面神经ML正常,眼轮匝肌记录波幅正常,口轮匝肌记录波幅降低;右面神经ML延长,眼轮匝肌记录波幅正常,口轮匝肌记录波幅降低);2.瞬目反射提示(刺激左侧时,左侧R1、R2正常,右侧R2消失;刺激右侧时,右侧R1、R2消失,左侧R2延长)。提示右面神经不完全损害。 2.2017年08月22日至10月18日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患者宋某某,女,31岁,因“车祸致伤全身多处神志不清半小时”于2017年08月22日入院。查体:神志嗜睡,查体基本合作,对答尚切题,GCS=14分,头颅无畸形,右侧颞部头皮肿胀,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2.5mm,对光反射灵敏,右侧外耳道见活动性出血,颈软,无抵抗,颈部棘突无明显压痛,心肺听诊尚可,腹部平软,右侧肘关节内侧可见长约3cm皮肤挫裂伤,深及肌层,活动性出血存在,边缘不整齐,四肢可见多处片状皮肤挫擦伤,四肢被动活动尚可,主动活动幅度受限,四肢肌张力正常,双侧巴氏征未引出。2017-08-22我院头颅CT提示:左额颞部硬膜下血肿,额部大脑镰左侧少许硬膜下血肿,中线结构居中,右颞部(鳞部、乳突部)骨折;蝶骨体/蝶窦骨折;左眼眶外侧壁骨折;右颞部、颅中窝少量颅内积气;双侧咽旁间隙少量积气;右额颞部头皮血肿;蝶窦积液/积血。 治疗经过:患者入院后予完善相关检查,予止血、改善脑代谢、脱水及营养支持治疗。入院约1周时患者逐渐出现右侧眼睑闭合不全及右侧口角下垂,考虑颅底骨折后所致迟发性周围性面瘫,继续予激素、营养神经、抗炎及针灸康复等对症治疗。于2017年10月18日出院。 出院诊断:1.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左侧额颞部、大脑镰旁硬膜下血肿;右侧颞骨骨折;颅底骨折并颅内积气;左侧眶外侧壁骨折;右侧颞部头皮血肿);2.右侧外伤性周围性面瘫;3.右侧肘部皮肤挫裂伤;4.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 3.XXXX大学XX医院2017年10月26日至2017年11月12日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右侧眼睑闭合不全伴口角下垂2月。 体格检查:神志清楚,颈软,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眼球活动正常,右眼睑闭合不全,上视额纹消失,右侧鼻唇沟变浅,右侧口角下垂,向左侧歪斜,鼓腮漏气,张口伸舌正常,左侧肢体肌力V级,右侧肢体肌力V-级,双上肢腱反射对称,双下肢腱反射对称活跃,双侧类Rosollimo征(+),无深浅感觉共济失调,闭目难立征阴性。 治疗经过入院后给予改善循环、营养神经、激素、护胃、补钾、补钙、控制感染、调节情绪等对症支持治疗。 出院诊断:外伤性面神经损伤。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周围神经损伤鉴定实施规范》(SF/Z JD0103005-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法医临床检查 被鉴定人宋某某,一般情况可,发育正常,营养中等,神志清,精神可,检查合作,自动体位,步入检查室。头颅、未见明显畸形,右侧额纹消失,不能皱眉,右侧眼睑闭合不全,睑裂3mm,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2.5mm,对光反射灵敏,左侧鼻唇沟变浅,口角偏离中线5mm,伸舌右偏,不能正常鼓腮、吹气。自述喝水、进食时右侧口角漏水、饭。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余无特殊检见。 阅片记录:阅读中山市XX医院CT光盘(RXXXXX、2017.08.22)见:右颞侧头皮下血肿,右颞骨纵行线状骨折,骨折线累及右侧乳突及颞骨鳞部,右侧蝶骨、左眼眶外侧壁骨折;左额颞叶条状少量硬膜下出血,左颞叶点状脑挫裂伤。 XXXX大学XX医院MRI片(2017.10.31)见:左额颞侧硬膜下出血已吸收,原脑挫裂伤灶已消失,余所见同前CT光盘。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广东岐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合法、客观、完整,满足鉴定要求,伤情稳定,符合鉴定时机要求。被鉴定人宋某某因外界暴力致头面部多发性损伤,根据委托送鉴的病情资料,入院查体见右侧外耳道活动性出血,结合阅片见颅骨多发性骨折并右额颞叶少量硬膜下出血,中山市XX医院“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的临床诊断予以确认,委托人代述的致伤方式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碰撞)可以形成,与2017年08月22日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存在因果关系,面神经最常见的损伤部位为鼓室段和乳突段,常见于颞骨骨折、面部外伤、产伤以及中耳乳突或颞骨部位手术引起的医源性损伤。因面神经行程长,损伤可发生在面神经管、中耳和腮腺等不同部位,并呈现不同的临床表现。 被鉴定人宋某某因外界暴力致右颞骨骨折并累计乳突部及鳞部,经治疗后,遗留右侧额纹消失、右眼睑闭合不全,口角偏离中线,伸舌右偏,神经肌电图检查结果提示右侧颧支、下颌缘支损伤,其“右侧外伤性周围性面瘫”的临床诊断予以确认,与2017年08月22日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存在因果关系。 被鉴定人宋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侧颞骨骨折并累及乳突部及鳞部,经临床治疗后,遗留右侧周围性面瘫:右侧额纹消失,不能皱眉,右侧眼睑闭合不全,口角偏离中线5mm,伸舌右偏,神经肌电图检查结果提示右侧颧支、下颌缘支损伤,属右侧部分面瘫,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1.4)之规定,构成九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宋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并右侧部分面瘫,构成九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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