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童某合同诈骗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受援人童某是一名大学毕业生,其母亲无职业,是城市低保对象。2015年,童某大学毕业后,急于找一份工作,以减轻家里的经济负担。他通过58同城网站投简历,被上海金堂拍卖有限公司聘用当业务员。公司为他安排的岗位是电话销售。公司的主要业务是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向全国各地的客户征集所谓的藏品(包括古董和现代艺术品),然后让客户将手中的藏品委托公司进行拍卖,公司以有偿宣传的名义,从中收取宣传费。童某等业务员的工作就是和客户沟通,让客户来公司付钱签合同,参加竞拍。 客户来源主要有二种:1、是依靠公司的官网推送,客户看到介绍后,会留下联系电话,公司定期会将客户的电话交给业务员,由业务员和客户联系;2、公司付钱让业务员在相关的网站上发布拍卖信息和藏品信息,预留业务员的电话,客户看到后会主动和业务员联系。 童某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现客户的藏品拍卖都没有卖出去过,公司组织的拍卖会是公司花钱请人参与假竞买,拍卖会是假的。公司靠收取客户的藏品宣传费来牟利。童某与其他业务员闲聊时,得知公司是在骗客户的钱。但他们为了工资,没有选择离开公司。 2017年6月份,童某因涉嫌诈骗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认定童某涉嫌诈骗金额二十余万元。同年7月,童某因合同诈骗被逮捕。 同年9月,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认定童某于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间,先后以收取宣传费等名义骗得被害人张某某、钟某某、梁某某等20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92000元。并认定童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援人之母覃某某代受援人向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援助申请。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及时指派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鲍泽方律师为童某提供法律援助,担任其辩护人。 鲍泽方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与受援人童某的亲属取得联系,认真听取了其亲属的情况介绍。随后,鲍律师两次赶到上海市虹口看守所会见童某,并征得其书面委托,了解案情,到当地法院阅卷。查阅有关规定,分析案情,准备辩护词,并多次与家属沟通,建议家属想办法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家属东拼西凑了31500元。鲍律师又及时与当地法院联系,帮童某代交了赔偿款。 2017年11月17日,上海市虹口区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时,鲍律师提出:童某在案件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积极要求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改的表现(其亲属是城市低保对象,家里经济特别困难,但是他们还是到处借款,凑了31500元,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建议法院对童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纳了鲍律师的辩护意见,对童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同年11月30日,法院宣判当天,受援人童某即被释放,家属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欺诈手段具体指下列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本罪的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中,受援人童某在与客户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的欺诈手段并非上述四种典型的手段,但并不意味着其不涉嫌合同诈骗罪,因为欺诈的手段多种多样,刑法列举的只是典型的表现形式,并不能穷尽列举所有手段,所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了“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的兜底条款。只要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即可构成本罪。在本案事实认定、罪名确立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援助律师从量刑情节方面寻找突破口,力求使童某免受牢狱之苦,使其能够更好地回归社会。本案的有利之处在于,童某最终被指控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不同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入罪门槛比较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诈骗类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沪高法[2011]241号)第2条规定,合同诈骗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合同诈骗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合同诈骗财物价值100万元元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童某被指控诈骗数额为192000元,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量刑档次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是判处缓刑的必备条件。加之,童某有坦白、悔罪、从犯、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人民法院最终依法公正地作出了宣告缓刑的判决。既有效地打击了犯罪,又有利于童某的改过自新,重返社会,很好地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本案中童某的遭遇反映出当下大学生就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自高校扩招以来,大学生的数量急剧上升,随之而来的是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一年又一年地“永攀高峰”,史上的最难就业季一年赛过一年。一方面是工作不好找,一方面是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分辨能力较弱,两方面的原因容易促使大学毕业生误入歧途。此类的社会新闻并不鲜见,如大学生求职被骗、求职大学生李文星误入传销组织蝶贝蕾离奇死亡。有些人识破骗局后尚能全身而退,有些人却受利益的驱使骑虎难下,为虎作伥。因此,大学生在校期间,除了学习专业外,还应当加强法律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明辨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加强职业规划相关知识的学习,以便为毕业时踏入社会、走上工作岗位做好充分的准备。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