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男,1954年11月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居住地为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201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6月13日起自2018年6月12日止。2017年6月21日,黄某某到源城区司法局报到,由某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司法所按照考核分类管理规定对其进行严格管理。但黄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深刻认识,认为个人犯罪是因醉酒后误将他人机动车驾走,并非主观恶性所为,且自己有自首情节,司法行政机关不应该如此严格的对自己进行管理。这样的想法导致其在矫正期间内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黄某某进行电子定位手机抽查时出现无人接听、关机等情形,已被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过口头警告,并加强了对其严格监管。 2017年7月20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从广东省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发现黄某某出现定位违规情况,定位数据显示,2017年7月20日14时04分开始,黄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监管区域,系统显示黄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一带移动。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黄某某违规情况后,立即于当日14时59分多次拨打黄某某定位监控手机,于15时03分拨通其手机,司法所工作人员询问其行踪,黄某某称自己在医院打针。经再次询问,其承认自己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前往深圳。系统数据显示,当天16时左右,黄某某抵达深圳。 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催促,黄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14时左右返回居住地河源,并于当日15时前来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黄某某擅自离开监管区域一事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调查中,黄某某承认自己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河源,前往深圳的违规行为。 2.结合黄某某此前出现的不接听电子定位手机电话及其多次出现手机关机、人机分离的情形,7月24日,司法所向源城区司法局汇报了情况,并提出了给予黄某某一次书面警告的建议。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7月24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并附《关于社区矫正人员黄某某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的情况说明》,建议给予黄某某书面警告一次。源城区司法局收到材料后通过集体讨论,2017年8月10日局领导批示同意书面警告,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8月10日,源城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源城区司法局向黄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黄某某在文件签收表及《警告决定书(存根)》上签名及签署日期。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源城区司法局分管领导、社区矫正股负责人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黄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对他的严重影响,并明确告知社区服刑人员三次警告后将面临撤销缓刑、收监的法律后果。 给予黄某某警告后,源城区司法局要求黄某某在司法所的管理下,再次对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进行学习,让其好好反省,同时让其明白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是不可亵渎的。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黄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黄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态度有了转变,由之前的我行我素变得认认真真、规规矩矩,未再出现电子定位手机抽查时无人接听或关机等情形,较好地做到了按时汇报情况,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在集中教育学习时,司法所借此案例对辖区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在司法所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时比以往更加积极、主动、认真,警示教育效果比较明显。
【小结】
部分社区服刑人员觉得自己犯的罪危害性不大,刑期不长,没有真正认清自己的罪犯身份,认为自己不需要受司法所的管教。像黄某某这样不按规定进行电话汇报、不按规定使用定位监控手机且出现人机分离,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继而更是无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在获取充分证据的前提下,司法行政机关及时依法给予警告,及时进行训诫教育,通过及时的警告和震慑,矫正其错误行为,避免犯下更大的错误,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身份意识、纪律意识、法律意识。同时,以此为戒,达到警示和震慑辖区内在管社区服刑人员的目的,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