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男,16岁。2015年2月16日晚,其友梁某某在网吧上网期间,因琐事与另一男子杨某发生争执,被杨某打了一耳光。次日,梁某某将其被打的事告诉了刘某,邀约刘某一同找杨某讨说法。去之前,梁某某、刘某一起去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见面后,刘某要求杨某为打人一事道歉,杨某不予理睬。刘某便拿起电话准备喊人来教训杨某。杨某同行的朋友陈某见状拿起一个铁撮箕冲上去打刘某的头部,刘某躲让时其所戴的近视眼镜被打掉,二人即发生打斗。杨某与其另一朋友张某见状一起冲上去对刘某进行殴打。情急下,刘某掏出事前购买用于防身的水果刀朝陈某、杨某、张某三人一阵乱捅,致陈某左胸部被刺伤当场死亡;杨某胸部被刺三刀,后鉴定为重伤二级;张某左手指被划成轻微伤。 案发后,现场多人报警,刘某持刀在现场等待,直至派出所民警赶来将其抓获。梁某某逃离案发现场回到家中,当晚在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因刘某是未成年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荆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辩护律师;接到通知后,荆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连进军等2人为刘某辩护。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了本案承办法官,查阅复制本案卷宗,分析案情,并会见了受援人刘某,向其询问案件情况。刘某表示对于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愿意认罪。随后,承办律师又与刘某父亲取得联系,了解其家庭情况及成长背景。承办律师了解到,刘某自幼家境拮据,母亲患有糖尿病需要长期治疗;父母常年在广东打工,其自幼跟随奶奶长大。刘某初中只读了一星期便辍学跟别人学裁缝,四处打工,生活十分不稳定,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严重缺失。 根据会见和阅卷的情况,承办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如何认定案发后刘某持刀在现场原地等待这一行为,能否构成自首。刘某明知现场有多人报警而没有逃离现场,等待民警将其抓获,并主动给家人打电话说明了自己的情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交代本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案发后刘某持刀在现场原地等待这一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2015年12月3日,刘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在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根据前期收集的材料,承办律师在庭审中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一是刘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刘某系未成年人,案发时只有16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是被害人一方先动手,情急之下,刘某为了自卫才拿刀捅了被害人,被害人一方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四是本案具有偶发性、突发性,刘某主观恶性不大;五是刘某认罪态度好,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六是刘某作为留守少年,此前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是初犯、偶犯。鉴于刘某的多个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审庭审结束后,刘某家属与被害人陈某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刘某家属对陈某家属在能力范围内进行一定赔偿,陈某家属对刘某予以了谅解。 一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15年12月作出判决:判决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一审判决后,刘某家属认为量刑过重,希望上诉。承办律师再次会见刘某并告知其有上诉的权利,向其讲明了“上诉不加刑”等相关法律规定,但刘某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随后,承办律师将刘某不上诉的意愿告知其家属,家属也决定放弃上诉。 因本案另一被告人梁某某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荆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刘某指定辩护人。接到通知后,荆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指派本中心连进军律师等2人担任刘某故意伤害案的二审辩护人。 此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案件,承办律师深知肩上的重任。虽然一审判决后刘某坚持不愿上诉,但从多年办案经验来看,只要二审时抓住辩护机会,从情、法、理三方面入手,有理有据提出辩护意见,案件还是有改判的希望。在一审提出的辩护意见的基础上,承办律师向二审法院重点强调了刘某的自首情节、案件的突发性偶然性,以及其作为辍学少年,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的严重缺失,致使其法治观念淡薄,社会阅历欠缺,对自身行为的认知能力和是非判断能力严重不足等因素,恳请二审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给予只有16周岁的刘某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期间,承办律师多次与二审法院法官联系,沟通案件情况,希望帮刘某争取减轻处罚。 2016年9月13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刘某量刑过重,予以纠正,判决原审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从一审判刑十四年到二审判刑十年,承办律师的成功辩护使当事人刘某获得减刑四年,这对于一个16岁的少年及其家庭来说,意义非常重大,对于刘某未来的发展至关重要。二审判决下达后,刘某及其家属对法律援助的效果非常满意,对援助律师非常感激。
【案件点评】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一直受到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公众的重视和关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其进行了特别规定。法律援助更要特别重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出发,结合家庭环境、受教育情况及具体案情,提出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辩护意见。 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做了充分的准备,提出了有利于受援人的法定和酌定情节,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获得了一审、二审法院的采纳。二审中,在被告人没有上诉的情况下,承办律师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以自首情节及家庭背景与教育因素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作为辩护理由,使得二审法院对受援人减轻处罚,有力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