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对阳某、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3日11时38分,阳某在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茶林镇驾驶一辆大中型拖拉机,搭乘儿子阳某勇(22岁)沿S216线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行驶到某路段时,车辆驶出路外侧翻至公路东边水沟,阳某勇从副驾驶室甩出车外,被阳某自己驾驶的拖拉机撞压,造成阳某勇当场死亡。独生儿子阳某勇的死亡,加重了阳某妻子刘某的精神疾病,让原本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阳某已为肇事拖拉机购买了交强险,因此,阳某、刘某依据保险单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广州公司”)申请理赔,中财保广州公司拒绝理赔。无奈之下,阳某、刘某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1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阳某勇所搭乘的原告阳某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发生侧翻,阳某勇被抛出车外,造成阳某勇死亡。交通事故发生时,阳某勇仍然属于“车上人员”,如果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侧翻,其不会被抛出车外,而正常情况下发生侧翻后车辆无法继续行驶,故阳某勇被抛出车外后不会因为车辆再次行驶而受到撞击。因此,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阳某勇并没有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下人员”的情形,交通事故发生时其仍应当是“车上人员”,案件不符合机动车交强险适用条件,从而驳回了原告阳某、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阳某、刘某不服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于2018年11月26日向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经审查认为,阳某由镇政府扶贫办劳务输出,介绍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务工,其妻子刘某属精神二级残疾人,又身患严重的糖尿病,每天都要靠服药来控制病情发展,家庭非常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阳某、刘某法律援助,指派广东金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玉代理此案。 通过与申请人会面和详细查阅案件材料,刘律师认为本案的难点在于:交通事故发生在一瞬间,而且是一起单方事故,是上诉人阳某自己驾驶车辆把儿子撞压致死,一审中阳某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阳某勇的死亡鉴定文书都无法还原事故发生的过程,对交通事故发生时的现场及痕迹都没有直观的印象,对于受害人阳某勇是被车辆压死还是行驶中撞压致死,没办法从阳某在一审提交的证据中判断出来,故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承办律师也无法从受援人提供的证据和一审判决书判断,能否将阳某勇从“车上人员”转化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唯一可行的方式是找到新证据,还原交通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上诉才有可能改判。 因此,刘律师与阳某进一步深入交谈,并协助阳某从湖南省双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取了处理交通事故的现场照片和《交通事故现场图》。通过分析这两份新的证据,刘律师在上诉状中充分论述车辆正常行驶至失控时,整个现场的行驶痕迹从失控到水沟有6.2米,在水沟中继续行驶约16米,而坐在副驾驶室上的阳某勇是在水沟中间10.7米的位置被抛出车外,被继续行驶的车辆撞压死亡,该案完全符合“车上人员”转化为“车下人员”的情形,可以按交强险的最高额进行理赔。 在刘律师的帮助下,阳某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为:1.被上诉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上诉人11万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考虑到本案受援人阳某家庭经济困难,其妻子刘某又属于残疾人,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为两位受援人向二审法院出具了司法救助建议函,建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上诉人缓交诉讼费。2019年2月1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阳某、刘某诉中财保广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一案,并依规定同意缓交诉讼费用。 2019年2月28日9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刘律师代表两位上诉人参与庭审,并发表了该案应该适用交强险理赔的意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交强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本案受害人阳某勇在事故发生时,虽然是属于“本车人员”,但事故发生的过程中,被抛出车外,身份已由“本车人员”转化为“车下人员”,并被正在行驶中的车辆撞压,身份已转化为除“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理应按照交强险的赔偿理赔。 开庭审理后,法庭建议双方调解,因被上诉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最终未进入调解程序。2019年3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全部采纳上诉人代理人刘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受害人阳某勇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尤其是被撞压之时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中财保广州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书,改判中财保广州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阳某、刘某11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难点在于受援人一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死亡的独子可以从“车上人员”转化为“车下人员”。二审要胜诉,必须找到新的证据,以证明阳某勇从车上副驾驶室被抛出后,不是被车辆侧翻后压死,而是被抛出后又被该车行驶中撞压致死。受援人于2018年11月22日收到一审判决书,承办律师于2018年11月28日接受指派,上诉期限只有15天,要在短短几天时间内找到新的证据难度非常大。经过多方努力,承办律师最终从处理这宗交通事故的交警大队提取了交通事故发生时的现场照片及《交通事故现场图》,及时提出了上诉。根据新的证据,承办律师充分论证了受害人阳某勇在事故发生后被车辆抛出车外,被正在行驶的车辆撞压致死,受害人阳某勇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下人员”,成为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得到理赔,最终代理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有效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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