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化名),男,1967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安图县。2017年5月12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矫正期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5月8日,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对拟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王某,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安图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安图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敦化林区基层法院的委托调查评估函后,及时登记备案,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吉林省关于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社区影响调查评估的暂行办法》等规定,组织新合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被告人王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情况和悔罪表现、犯罪行为的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并走访了王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制作了调查笔录。5月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上报调查评估材料到安图县司法局,经安图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当日向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接收情况 2017年5月26日,安图县司法局收到了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对罪犯王某宣告管制的法律文书后,当日登记备案并进行核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5月26日送达了回执。 2017年5月27日,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到安图县司法局报到。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新合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调查评估情况以及了解掌握到的相关信息,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派出所所长、村委会主任、社会志愿者以及王某妻子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促使王某树立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意识,更好地遵纪守法、遵守日常监管规定,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会同村委会干部、王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宣告室举行了入矫宣告。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向王某宣读了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等内容,告知其社区矫正期限,应当遵守的监管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让其明确身份,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同时,也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进行管理和教育的初始环节,是非常重要的执法环节。王某之前主要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才导致犯罪,通过对其依法接收入矫、组织宣告,让其充分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明确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明确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自觉主动地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