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在校初中生体育课受伤要求学校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代某出生于2000年,2015年4月在河南省孟州市某中心学校读初三。由于面临中招体育考试,学校通知所有三年级的学生于4月11日(周六)到校上课。上午的大课间,老师组织学生进行跳马训练。当时学校缺乏相关体育器材,老师就让学生用板凳代替,向学生交代后就离开了代某所在班级的训练现场。在训练期间,代某从板凳上摔下导致右胳膊受伤,随即被送往孟州市中医院进行手术治疗。代某的伤情诊断为右肱骨骨髁上粉碎性骨折并神经损伤,住院治疗14天,共花费医疗费19940.54元。因代某所在的某中心学校为学生投保了集体意外险,代某出院后,经学校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孟州支公司向学校理赔6868.24元,学校将这笔赔偿款交给了代某。 代某的父母都是农民,靠种地和农闲打工为生,除了代某还有一个女儿也在该学校上学。代某的父母也不想与学校有过多纠缠,只希望学校能把花去的医疗费全部承担就可以了。他们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多次与学校协商,然而学校的意见是保险公司理赔的费用可以全部给代某,额外增加的费用,学校没有支出渠道。代某的父母于2016年2月到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准备起诉某中心小学。中心工作人员经过审查受理了该案,并将案件指派给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可亚洲律师办理。 可律师接到指派后,随即会见了受援人代某及其父母,详细了解代某在学校的受伤过程,制作了详实的谈话笔录,并针对案情列出了证据清单。其中最关键的证据就是事发当天和受援人代某在一起做体育训练的四位同班同学的证人证言,该证人证言能够真实反映出代某受伤的事实经过。因代某没有学校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和保险公司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经和代某父母沟通,可律师将孟州市某中心学校列为被告诉至孟州市人民法院,由代某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行使诉讼权利。 代某伤情被诊断为“右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并神经损伤”,可律师建议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结论为:代某“右肱骨髁上骨折内固定术后”,伤残等级为九级。法律援助律师根据该司法鉴定意见,逐项计算了代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 2016年6月27日,孟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庭审中,对原告的诉请,被告辩称学校不缺乏体育器材,也没有组织学生用板凳进行体育训练,原告是玩耍时不慎摔伤,自身应承担责任。围绕原告受伤的时间、地点、原因及要求赔偿的范围和数额是否合理,可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代某所在班级四名同学的证言,证明事发当日上午大课间期间,某老师让学生用板凳代替体育器材练习跳高,致原告摔伤的事实。被告某中心学校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职责,导致原告在临近中招时受伤,给其带来很大的精神压力。原告的赔偿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其所在班级四名同学的证言、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保险公司理赔收据、鉴定结论等证据相互印证,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质证后认为,原告的入院记录和出院记录中提到其是玩耍时不慎摔伤,与学校无关;原告的护理费计算不合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询问。 因四位证人均正在上学,无法出庭作证,但该证人证言非常重要,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可律师申请法庭到四位证人就读的学校调取证据,得到法庭的支持。庭后,可律师配合法官到学校调查取证,证明了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 在此期间,被告向法庭提出对原告代某的伤残程度重新鉴定的申请,审判长征询可律师及代某家属的意见后,同意了被告的申请。可律师再次填写司法鉴定申请表,提交了司法鉴定材料。孟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委托了某司法鉴定机构对代某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该机构依据于2016年12月8日做出鉴定意见书,认定代某的伤情为十级伤残,可律师依据十级伤残的标准重新计算了赔偿数额。期间代某于2016年9月26日至10月3日,在孟州市中医院进行了二次手术,花去医疗费3900余元。 在所有证据齐全,经原被告双方质证均无异议的情况下,法庭组织双方对本案进行调解。可律师按照十级伤残的标准准确计算了赔偿数额,提出对代某的二次手术治疗费用一并予以解决,而被告坚持已经给过原告补偿、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对被告推卸责任的态度,可律师再次向法庭阐述了代理意见,并指出被告的补偿部分在起诉时已经扣除,原告的赔偿请求有理有据,合理合法,请求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做出判决,维护代某的合法权益。 孟州市人民法院采纳了可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认为代某在某中心学校体育训练时受伤,且学校体育训练使用的器材不是合规的器材,也没有老师在场辅导,说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原告予以赔偿,以承担60%赔偿责任为宜。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孟州市某中心学校赔偿原告代某各项损失24017.2元。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例典型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不应简单把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义务,以投保意外险的方式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理赔后,并不妨碍未成年人及监护人继续向学校要求赔偿的权利。援助过程中,承办律师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结合案情,积极调查取证,与法庭充分沟通,补充证据,在调解困难的情况下,勇于坚持正确的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赔偿受援人损失,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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