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88年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80000元。2014年10月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2014年11月10日,陈某到盐津县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陈某假释后,陷入了思想上无法认同自己,缺乏社会归属感的痛苦迷茫中。他没有特长和技能,之前的知识能力已不适应社会,面临就业谋生的困境,靠自己赚钱带给家庭财富和幸福的强烈愿望难以实现。他假释后脱离了原来的朋友圈,又难以获得他人信任,建立新的交往圈子,因此他成天躲在家中,沉默寡言,萎靡不振,不愿与人交流,有严重的自卑心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4年6月25日,浙江省第四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陈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云南省盐津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盐津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浙江省第四监狱的委托函后,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罪犯陈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陈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4年7月7日经盐津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4年7月8日向浙江省第四监狱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4年10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罪犯陈某准予假释,陈某于2014年11月10日持相关法律文书到盐津县司法局报到。盐津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其家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制定矫正方案,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陈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陈某家属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区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陈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明确由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其家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制定矫正方案,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入矫初期(入矫后的开始3个月),针对其存在问题,主要采取的具体措施:1、进行社区矫正宣告,让陈某清楚所犯罪行,明确罪犯身份以及矫正期限。2、告知权利义务,让陈某知晓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内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3、选定社区矫正保证人,组建矫正小组,确定矫正小组组长及成员名单。4、走访村组干部及家属,最大可能地充分了解陈某的方方面面情况,确定矫正方案,完成矫正方案制作。5、发放定位手机给陈某按要求使用。6、督促陈某按严管要求参加社区矫正,做到每周电话或口头报告情况、每月到司法所书面报告情况、每月完成教育学习8小时以上、每月完成公益劳动服务8小时以上。7、每月开展一次教育学习,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陈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入矫中期具体措施:1、按入矫教育阶段表现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措施。2、督促陈某按要求参加社区矫正,做到每周电话或口头报告情况、每30天到司法所书面报告情况、每月完成教育学习8小时以上、每月完成公益劳动服务8小时以上、每季度写一份矫正小结。3、每月开展一次矫正谈话,了解活动、心理动态,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具体矫正。4、经过矫正小组全体成员的多方努力,帮助陈某创业,建立了一个养猪场,实现年收入30万元,并修建了楼房。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矫正末期具体措施:1、回顾矫正过程,强化矫正效果,及时要求陈某写出解除矫正申请书、个人总结。2、按时鉴定,给出解矫后继续帮教建议。3、征求村委会意见,考察陈某在矫正期内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4、制作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报县局审批,取得《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5、在解矫日,制作《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宣布假释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6、发《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陈某深受教育和触动,自卑心理消除,法律意识增强,心灵得到净化,性格沉稳平和,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陈某认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他积极面对生活和创业中的困难,不畏艰辛,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创造和收获了财富,并于2017年5月新建了楼房,全家人过上了幸福美满的生活。在创业成功之后,他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去帮助身边需要帮助的人,带动当地村民发家致富,用自己的一份力量回馈社会,发挥了正能量,书写了崭新的人生,赢得了他人的好评和社会的尊重。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7年7月14日是陈某解除社区矫正的日期,在解矫日,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全体成员参加在司法所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的解除陈某社区矫正宣告仪式,宣布陈某假释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在解除陈某社区矫正宣告仪式举行完备后,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并由社区矫正人员陈某签字按手印确认。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已按规定及时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在解除陈某社区矫正后,把其转为一般安置帮教对象,定期或不定期对其开展走访,了解生产生活情况,支持引导巩固好创业成果,实现自我价值,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顺利回归社会。

【小结(或反思)】

假释人员经历了监狱改造生活,受到了法律制裁,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比较深刻,非常珍惜回归社会的自由。但是,由于数年与社会隔离产生疏离感、不适应,他们面临思想融入、经济融入、社会融入的诸多困难。本案中,司法所根据上述特点,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人员的作用,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同时,紧紧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支持引导创业,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走出生活困境,实现自我价值,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顺利回归社会,充分展现了社区矫正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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