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某天,张先生与李女士向我处申请对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部分内容进行变更。经现场询问,了解到如下情况:张先生与李女士系原配夫妻,双方于2002年登记结婚,2005年生育一女,两人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由男方抚养。但女儿一直跟随李女士生活,男方给付抚养费较低,无法满足其女儿生活、教育、医疗等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目前女儿因为入学原因需要将户籍落户到母亲名下,双方到公证处协商变更抚养权和抚养费。 因为张先生与李女士的女儿也来到了我处,且已年满13周岁,经现场沟通并征求其意见,该女孩确认父母离婚后其一直与母亲共同生活,并且也愿意继续与母亲共同生活。张先生同意将女儿户籍变更到李女士名下,但对抚养费数额双方未达成一致。公证员向男、女双方宣讲婚姻法的相关内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结合男方实际收入情况,公证员反复与双方沟通、协商,男方最终同意每月负担女儿1000元抚养费直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 对离婚协议书内容进行变更的协议书公证,是我处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家事公证需求的重要体现,是公证行业参与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式。公证处通过发挥公证独特的纠纷预防和非讼职能价值,化解家庭矛盾纠纷,解决了该未成年人读书的具体问题,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其健康成长,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鄂荆门证字第XXX号 甲方:张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户籍住址:湖北省荆门市XX县XX街。 乙方:李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户籍住址:湖北省荆门市XX街道XX小区。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一八年七月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该协议将原《离婚协议书》第一条子女抚养的内容变更为:女儿张小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由乙方李某某抚养,甲方每月负担女儿抚养费壹仟元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原《离婚协议书》的其他条款不变。该协议条款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张某某与乙方李某某于二○一八年七月十三日在荆门市公证处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捺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荆门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