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周某,男,1968年6月出生,湖北天门人。2018年5月4日周某取得由天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中医医师资格证,随后来到武汉求职。2019年9月,周某来到武汉某中医门诊部求职,双方于当月6日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约定劳动期限为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9月8日,工作岗位为坐诊医师,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六,劳动报酬为每月底薪4000元加提成,如底薪加提成达不到8000元,则按每月保底8000元支付工资,超过保底按提成发放,每月15号发放上月工资。自周某入职以来,一直坚守在其岗位上尽心服务每一位就诊者,用人单位也对其工作态度表示认可。2020年1月底,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致使其所在的门诊部迟迟无法开门营业,但是不少老百姓们在家急迫需要医生能够提供医疗帮助。于是门诊部开通了线上问诊的服务,周某本着医者仁心的职业品德,积极参与用人单位组织的线上接诊服务,当时正值在其老家乡下过年,由于通讯设施受限等因素,周某克服了重重困难顺利完成线上接单、问诊、开具处方单等一系列诊疗工作,为众多患者减轻了病痛带来的困扰。 2020年5月15日,门诊部线下门店开始正常营业,但是一直拖欠周某的工资不予发放。周某考虑到用人单位的经营困难,未向单位讨要欠薪。苦等一月有余,周某还未收到上半年拖欠的工资,就接到门诊部相关责任人口头通知其在家待岗的消息。周某多次找到门诊部讨要说法,但对方并未加以理会。周某家中所存积蓄在疫情期间也大多补贴家用,所剩无几,这个时候偏偏遭遇辞退,其一时间不知道该如何处理才好。 2020年7月15日,周某在网上搜索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讨要工资可以申请免费的法律援助,遂来到了武汉市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中心负责人依法审核其申请资料后,认为其符合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湖北筝辰律师事务所周路律师承办此案,帮助其依法维权。 在与律师交谈中,周某表示希望用人单位能够支付拖欠的工资和因未支付工资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周某陈述,收到在家待岗的通知是在线下复工复产一个月后,用人单位的负责人找其谈话,声称门诊部的生意不太好,口头通知让其在家待岗等待门诊部重新到岗的通知。周某称门诊部自2020年2月以来一直未发放过工资,更没有发放待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承办律师询问周某有没有保留相关的证据,例如手机录音,用人单位给予的书面待岗通知等材料。周某想起谈话当天录过一段手机录音,通过听取录音内容承办律师认为,该录音能够清楚地证明是门诊部让周某居家待岗。同时结合周某工资发放流水可以证明,用人单位在其待岗期间并未支付过任何生活补贴,可以视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本案中,门诊部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周某支付经济赔偿金,而不仅仅是经济补偿金。随即,承办律师向周某解释两者的区别,经济赔偿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金额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用人单位违规解除与周某的劳务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在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情况下,周某可获得两倍的赔偿。 为确保当事人周某的正当权益得到维护,承办律师就用人单位是否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与周某进行核实。周某表示,用人单位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直至双方劳动合同到期,承办律师告知周某如果选择不再与用人单位继续劳动关系,而且尚处于失业状态的话,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协助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相关手续,其表示已经和用人单位协商办理。 随后,承办律师再次与周某对申请劳动仲裁的请求进行确认。周某希望用人单位支付2020年2月至9月的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承办律师围绕其劳动仲裁请求让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双方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疫情期间在线上接诊的相关证明材料(治疗单、处方单、门诊部支付宝收费凭证等证据)、用人单位电话通知其在家待岗的通话录音、证明疫情期间线上接诊的微信广告截图等证据。由于本案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承办律师还向周某解读了针对疫情期间引发的劳动纠纷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与本案最具有关联性的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关于疫情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即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承办律师向周某解释了上述通知规定,并向其陈述相关的法律风险,其主张按照全额工资标准发放的仲裁请求存在不被劳动仲裁委支持的风险。 承办律师收集好相关证据材料后,于2020年7月24日向洪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为帮助周某争取到最大限度的权益,还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了其疫情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证据。 2020年10月15日,本案在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本案经过了庭审互换证据、质证和辩论及庭后调解程序,由于用人单位不愿意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双方调解未果。2020年12月17日,劳动仲裁委认定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在家休息待岗,且未支付工资的行为应视为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关于本案的工资支付问题,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周某提出的大部分请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差额24375元,2020年2月和6月的全额工资共计16000元,2020年3-4月按照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750元进行发放,2020年5月1日至5月14日按照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875元,2020年5月15日至5月31日按照约定工资发放4000元,同时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16000元。上述金额共计40375元。 拿到仲裁结果后,周某对部分结果持有异议,认为2020年4月和5月其居家办公,线上正常上班,公司应当支付其全额工资,于2020年12月28日再次向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结合其要求,继续指派湖北筝辰律师事务所周路代理该案,周路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4月1日,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支付周某工资差额24375元,赔偿金16000元,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年4月8日周某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仍要求公司足额支付2020年4月和5月工资,仍由周路律师代理二审。经过承办律师和法官不断沟通协调,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于2021年8月18日调解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前支付周某45000元,双方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终结。周某已于9月14日拿到了应得的赔偿。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疫情原因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本案中,用人单位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与受援人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承办律师在与受援人周某沟通的过程中,就本案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规定向周某进行详细解读,比如本案涉及到的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的区别,针对相关部门对于疫情期间出台的工资发放标准的政策法规的解读,耐心引导其理性维权。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律师的责任感和专业作用,整个劳动仲裁阶段,积极引导周某与用人单位进行调解,并竭力为周某争取最优解决方案,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