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录摘要:某年12月14日19时许,魏某某在福清市宏路半街公交亭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患者曾在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现福清市人民法院委托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根据《SF/Z JD0103003-2011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及阅片。 (二)使用仪器:照相机、比例尺、人体骨骼量角器及阅片灯等。 (三)法医学检查:2020年04月30日在本所对伤者进行法医学体查,在场人员有本所法医、其他工作人员及家属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一般情况:跛行入室,神志清楚,中等体型,营养尚可,回答切题,查体合作,对损伤当时能回忆。 自述:受伤后精神压抑、痛苦,需吃止痛药维持止痛,右肩关节及右髋关节活动明显受限。 查体:头颅五官无畸形,面部对称,双侧瞳孔等圆等大,直径约2.5mm,对光反应灵敏。双侧鼻唇沟对称性存在,伸舌居中。右肩关节穿脱衣服困难,具体活动功能障碍详见上表(关节活动情况记录)。右臀背外侧见14cm切开愈合瘢痕,右髋关节活动功能部分受限,四肢肌力及肌张力尚可。 (四)阅片情况 阅某年12月14日福清市医院X线片(片号:****×6)见:1.右侧肱骨上段粉碎性骨折。2.右髋关节未见明显异常。 阅某年12月18日福清市医院CT片(片号:****×4)见:右侧肱骨上段粉碎性骨折。 阅某年12月22日福清市第三医院CT片(CT***×6)见;右股骨颈骨质中断,崁插、稍成角移位。 阅某年12月30日福清市第三医院X线片(****×6)见:右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后改变。
【分析说明】
(一)关于伤残评定 魏某某右肱骨近端骨折(Ⅳ型)及右股骨颈头下型骨折(Gerden分型I型),分别在福清市医院及福清市第三医院行“右侧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及右肱骨近端骨折予以保守治疗,止痛等对症处理,现伤后17个月余,目前遗留:①右肩关节活动功能受限,经测量并计算右肩关节功能丧失达42.12%,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10.6.11条,评定为十级伤残;②右股骨颈骨折,行“右侧人工股骨头置换术”,依据上述标准第5.9.6.5条,评定为九级伤残。 (二)关于某年12月20日至2019年01月12日住院期间伤情与本起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必然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比例进行鉴定。 综合现有病历资料、影像学所见、法医学检查所见及伤后患者诊疗过程:①伤者魏某某受伤当时既有诉右髋关节疼痛,在福清市医院6天住院期间只做右髋关节拍X线片未见明显异常,没有进一步做CT或MR检查。②伤者魏某某在福清市医院住院6天期间(某年12月14日至12月21日),无任何病历资料或其他文证资料证明魏学武在住院期间发生二次损伤的证据。③伤者魏某某伤后第6天(某年12月20日)转到福清市第三医院住院继续治疗,某年12月22日行右髋关节CT 检查示:右股骨颈头下型骨折。综上所述分析认为:魏某某右股骨颈头下型骨折(Gerden分型I型)的确诊虽然距离本次交通事故有8天,但其右髋关节疼痛这一损伤性临床表现从某年12月14日交通事故当日就有陈述,且一直伴随。因此认为,魏某某右股骨颈骨折与某年12月14日发生交通事故存在高度盖然性(非必然)因果关系,这种高盖然性因果关系在事件中具有主导作用,故认为其参与度界定在70%-100%之间较为合理。
【鉴定意见】
(一)魏某某右肱骨近端骨折(Ⅳ型)及右股骨颈头下型骨折(行右侧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其伤残等级分别评定为十级、九级伤残。 (二)魏某某右股骨颈骨折与某年12月14日发生交通事故存在高度盖然性(非必然)因果关系,这种高盖然性因果关系在事件中具有主导作用,故认为其参与度界定在70%-100%之间较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