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陈某某继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某是从事沥青运输的某私企业主,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仓库货物积压多日,近日虽复工在即,但因资金严重缺乏导致企业运转陷入困境。为融措资金,陈某某欲将其自有不动产进行抵押贷款,但该不动产系陈某某与家人共计四人共同共有,且其中有一人系陈某某的母亲蒋某某已于2019年去世,如要办理抵押必然先要进行继承析产,于是陈某某向江苏省泰州市泰州公证处申请求助。 承办公证员经审查陈某某提供的证明材料后发现,被继承人蒋某某与其父母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缺失,而该事项是继承公证中的必要审查事项,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承办公证员考虑到当下疫情的特殊情况以及陈某某的企业现状后决定立即主动外出调查核实。 经走访多家公安派出机构核实后了解到:被继承人蒋某某因生前户籍多次迁移致无法查找到其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公安机关的现存材料反映了蒋某某婚后迁至夫家,农转非迁入城市户口,以及因其住所所在地行政区划多次变更后的户籍多次迁移,而关键性的婚前户籍状况无法查找。针对这种情况,公证员通过实地走访、走街串巷向被继承人蒋某某生前居民委员会调取书证,向其生前关系人包括近亲、远亲、老邻居、老朋友等进行了解询问,获取了大量的证人证言。在现有证明材料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基础上,结合当当事人书面承诺,本案经公证处内集体讨论后最终予以出证。当事人陈某某持公证文书办理权属转移后得以顺利获得贷款,缓解了企业的燃眉之急。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苏泰泰州证字第××号 申请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被继承人: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陈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蒋某某的遗产,于××××年×月×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蒋某某的死亡证明; 二、蒋某某遗留财产的证明; 三、蒋某某与陈某、陈某某的关系证明。 四、蒋某某、黄某某均先于蒋某某死亡的证明等。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提供的上述材料如有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返还继承的财产,愿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其他法定继承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蒋某某于××××年×月×日死亡。 二、蒋某某和陈某是原配夫妻,二人共生有一个子女:儿子陈某某,别无其他子女。蒋某某的父亲是蒋某某,母亲是黄某某,二人均先于蒋某某死亡。蒋某某无继父母。 三、继承人陈某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蒋某某遗留的财产有:坐落于泰州市海陵区××××不动产[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证编号:泰房权证海陵字第××××号,土地证编号:泰州国用(××××)第××××号。上述财产为蒋某某、陈某、孔某某、陈某某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属于蒋某某的权属份额为蒋某某的遗产。 四、据陈某某、陈某称蒋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本公证处经中国公证网查询亦未发现被继承人蒋红娣立有公证遗嘱。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异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陈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蒋某某的上述遗产,陈某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蒋某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四人共同共有的财产中属于蒋某某的权属份额为蒋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蒋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蒋某某的父亲蒋某某、母亲黄某某均先于蒋某某死亡,蒋某某的丈夫陈某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蒋某某的上述遗产,因此,被继承人蒋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陈某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泰州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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