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于2008年1月1日起被录用为原福建漳平某水泥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的司磅员。至2011年5月底,某公司被某集团收购,成立了被告公司,原某公司全体员工的劳动关系转移至被告公司,此后被告与原告分别于2011年10月1日、2014年5月31日和2017年5月31日三次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自2017年5月31日起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开票员。2021年6月,被告实行设备重大技改,被告通知要求原告及其他部分员工采取竞聘重新上岗。同年6月16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因身体不适,无法上夜班,申请白班。”其后管理人员回复:“领导已审批:同意按4班3倒制度安排白班、中班进行倒班,上6个班休息2天。”此后,原告按管理人员的安排继续工作。 2021年10月23日,被告公司的人力资源负责人突然拿出一份空白的《终止劳动合同预通知书》要求原告签字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不同意签字,被告又于同年10月25日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申请人邮寄了加盖公章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预通知书》,以原告未参加司磅岗竞聘、视同放弃聘用资格为由,单方宣布向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合同。在此期间,被告未依法与原告进行协商,也未对原告予以依法补偿,甚至连原告在本年度的周末加班累计244小时的应得加班费和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长期服务奖12000元也不予发放。 2021年12月15日,原告向漳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栽,2022年1月26日仲裁委员会作出闽漳劳仲案[2021]XX号《福建省漳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定书》,裁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原告83229.72元。原告对裁决的结果不服,遂到漳平市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1月30日,福建省漳平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援承办人法律工作者卢衍水接受了漳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承办劳动争议纠纷的法律援助案件,当日下午15时30分许,案件承办人会见了受援人(原告),受援人(原告)情绪非常激动,对法律援助及承办人充满不信任感,承办人耐心的说服、劝导原告,同时认真仔细地对案情作了全面了解,并专门作了记录,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案件承办期间正好遇见春节假期;就在大家都在准备着欢度春节的时候,承办人却在与时间赛跑开始调查摸底,收集了证据,参考了15个同类型的案例。承办人认为,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闽漳劳仲案[2021]XX号《福建省漳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定书》,只裁定赔偿83229.72元是不够的,由于被告公司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直接侵犯受援人(原告) 的合法权益,必须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86550.08元为宜。 2022年3月11日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中,承办人抓住重点,漳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被告公司在裁员方面,没有经过公司的工会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问题,基于被告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86550.08元,于法有据。 2022年3月15日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88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受援人(原告) 186550.08元。 判决结果达到受援人的诉求的目的,受援助人非常激动,由原来的不信任转为高度信任,还特意到法律援助中心表示感谢,对于法援工作表示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作为此案的承办人,切身感受到受援人从对法律援助工作从怀疑、不信任到承办结果出来后,对法援工作高度赞赏的重大转变。这一转变是基于案件承办人在万人欢庆春节期间,静心办理案件。法律工作者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以公平、公正、客观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承办好所接受的每一个案件,让受援人的正当权益得到维护,从中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温暖,感受到法律援助的公平和正义。这也是法律工作者对社会的一种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