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周某(男)与廖某(女)2003年相识并同居生活。2008年3月,二人登记结婚。2017年9月17日,廖某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2017年9月20日,周某向重庆市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为其婚姻家庭纠纷提供法律援助。经审查,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周某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系婚姻家庭纠纷,而其作为男方,在不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及非军人军属等情况下,该事项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故不予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一、《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 (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 (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八)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 (九)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补充规定的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主要包括:(1)提供劳务者请求支付劳务报酬或者因提供劳务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权益;(2)农业种植(养殖)户因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人为损害等遭受生产经营损失请求经济赔偿;(3)军人军属请求婚姻家庭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本案中周某作为男方,要求为其婚姻家庭纠纷提供法律援助,该事项不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故不予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