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周某某,1981年9月1日出生,因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4月8日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周某某于2005年9月6日投入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2007年12月2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2011年6月1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9月27日减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9月25日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经减刑满日期为2022年7月21日,现在浙江省第一监狱五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6月,监狱启动对周某某开展假释审前社会调查,并发函至周某某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武义县司法局,委托对周某某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7月25日,浙江省武义县司法局向浙江省第一监狱出具武矫(调)字第072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综合考虑周某某居住条件、改造表现、个性特点、社会影响、监督条件等情况,结合村委会、公安派出所的意见,周某某具备实行社区矫正的条件,并同意对其监管。 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本次考核期间,周某某共计获得了七个表扬,且假释间隔时间已达到三十五个月,实际服刑时间已达到十三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关于间隔时间、《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实行)》第七条关于实际执行刑期与《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实行)》第三十条关于假释起报表扬个数的规定,分监区认为该犯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考核期内被扣十分,但经教育后认识态度较好;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为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同时,鉴于浙江省武义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周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相关条件,可认定为周某某回归社会后无再犯罪危险,符合呈报假释条件。 2018年9月25日分监区对周某某提请假释进行集体评议,并予以公示三天,公示期间,未收到对周某某提请减刑相关异议;监区于2018年9月28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同意分监区对周某某提请假释的意见,并予以公示三天,公示期满后未收到相关异议;2018年10月23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周某某提请假释案件进行初审,认为周某某原判犯罪性质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周某某及其家属主动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并且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结合浙江省武义县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调查材料反映周犯家庭经济情况、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帮教意愿以及当地监管条件等因素,结合周某某服刑期间表现,认为周某某假释回归社会后无再犯罪危险,同意监区对其假释的意见,2018年10月24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浙江省衢州市三衢地区人民检察院驻浙江省第一监狱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并发表对周某某提请假释的法律监督意见,认为监狱对周某某提请假释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评审会一致同意对周某某提请假释的建议,并予以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2018年11月1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通过对周某某提请假释的建议;2018年11月7日,该案件报请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裁定对周某某准予假释。 该案件系故意伤害罪并致人死亡性质的罪犯假释案件,对于此类罪犯假释案件的办理,除应审查实际服刑、间隔时间、起报表扬数等一般法定条件以外,还应重点审查再犯罪危险这一重要条件,应当结合罪犯的服刑改造表现、家庭背景、经济条件、个性特征、亲属帮教意愿、当地监管条件等因素来综合确定,此外,还必须着重考察原判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及影响,特别是被害人及其亲属对罪犯犯罪行为的谅解情况,在办理假释案件时务必注重社会和谐稳定、矛盾纠纷调解、罪犯社区矫正有机统一协调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