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郑某某,男,1964年4月30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4月22日投入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 郑某某因“反复右上腹疼痛2个月”到广东省高明监狱医院就诊,腹部B超显示:肝内占位性病变,乙肝两对半: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乙肝E抗体 阳性,乙肝核心抗体 阳性。肝功能:ALT 77U/L,AST 78U/L。肿瘤五项:AFP 16033IU/ml,考虑肝恶性肿瘤可能性大,广东省高明监狱于2021年2月5日将郑某某送至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进一步诊治。2021年2月26日,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诊断郑某某患:1.原发性巨块型肝癌并双肺转移(临床诊断);2、病毒性肝炎(乙型) 肝炎后肝硬化Child-pugh A级;3、胆囊结石;4、肝囊肿等病。 2021年3月2日,广东省高明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经讨论,认为郑某某所患原发性巨块型肝癌并双肺转移(临床诊断)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广东省高明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提出对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后,郑某某所服刑的监区立即对郑某某的罪名、刑期进行审查,并向监狱改造质量评估科申请对郑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再犯罪危险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中度,建议可以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广东省高明监狱立即电话告知郑某某儿子前来监狱办理担保手续。2021年3月8日,郑某某的儿子到广东省高明监狱签署了保证书,提交了保证人相关材料。广东省高明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保证人有一定的收入和固定的住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能够与被保证人同住一市区,具备保证人资格。2021年3月9日,广东省高明监狱向广东省某某市司法局发出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委托核实郑某某出监后居住地,并调查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2021年3月18日,广东省某某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若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影响。 2021年3月24日,郑某某服刑监区召开监区全体警察集体会议讨论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与会警察一致同意对郑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21年3月24日召开的监区长办公会也一致同意对郑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21年3月25日,广东省高明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郑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符合规定,提请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2021年3月25日,广东省高明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经审议,一致同意对郑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因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两次对该犯发出病危通知书,广东省高明监狱启动紧急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向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征求罪犯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意见的函,2021年3月29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复函认为广东省高明监狱对郑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 2021年3月29日,广东省高明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一致同意建议对郑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21年3月30日广东省高明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副本及有关材料抄送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4月1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意见书》,同意广东省高明监狱对罪犯郑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广东省高明监狱于2021年4月1日将罪犯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材料报送广东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4月2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根据罪犯郑某所患疾病、保证人情况及社矫机构、检察机关意见,出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批准罪犯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21年4月2日,广东省高明监狱收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立即成立遣送小组将罪犯郑某某成功遣送到广东省某某市,与广东省某某市司法局完成人员和档案材料交接,并于当天对罪犯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在狱内进行了公告,未收到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