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法律援助中心城镇居民无法提供经济困难证明依法不予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29日,申请人贺某来到万秀区法律援助中心,就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广西分公司拖欠其2016年7—9月工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经了解,贺某2015年9月开始在该公司的项目工地梧州市恒大山水城工作,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因管理规范需要,该公司于2016年3月20日与以袁某某为代表的工人签订用工协议,聘请袁某某等7人为该公司塔吊司机,其中就包括申请人贺某,口头约定塔吊司机月工资6000元,并服从该公司的管理并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但因为有其他塔吊工人与建筑项目部的人发生口角,公司就无故解雇了申请人贺某,并拒绝支付2016年7-9月的工资,共计16000元。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经过认真审查贺某提供的材料以及电话咨询贺某所在社区得知,贺某为梧州市市民,父母均为工人,目前尚未退休,而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已超过3000元,家里有两套商品房住宅。目前无其他意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因此贺某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7.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八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济困难:(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三)享受农村五保户待遇的;(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一)公民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通过诉讼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第十六条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或者证件;(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或者证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第十七条规定,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出具。已持有经济困难证件的不再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公民请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属经济困难的,应当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贺某无法提供经济困难证明,而且实际上贺某也并不属于经济困难,因此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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