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对工伤受害人宣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宣某于2021年7月21日在上班时因意外受伤,经治疗伤情稳定。现因处理相关事宜,宣某委托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CB/T 16180-2014)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马鞍山市某医院门(急)诊病历初诊(登记号:XXXX) 就诊日期:2021年7月21日 主诉:右侧季肋部外伤1小时余。 现病史:患者于1小时余前右侧季肋部外伤致疼痛不适。 体格检查:神清,右侧季肋部压痛,余无疼痛受限。 诊断:多处损伤,肋骨骨折(疑诊)。 2.马鞍山市某医院门(急)诊病历初诊(登记号:XXXX) 就诊日期:2021年7月26日 主诉:右胸背部外伤致胸痛胸闷5天余。 现病史:患者5天前右胸背部外伤致胸痛。 体格检查:呼吸正常,右胸背压痛,肺听诊呼吸音清。 诊断:胸部挫伤(右胸)。 3.马鞍山市某医院门(急)诊病历初诊(登记号:XXXX) 就诊日期:2021年10月21日 主诉:右胸背部高处坠落伤致胸痛胸闷,伴右胸第5-10根陈旧性肋骨骨折3月余。 现病史:患者3月前右胸背部高处坠落伤致胸痛,胸闷,伴右胸第5-10根陈旧性肋骨骨折。 体格检查:呼吸正常,右胸背第5-10肋区压痛,肺听诊呼吸音清。 诊断:肋骨骨折(右胸第5-10肋骨骨折)。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步行入室,神志清,精神可,体检合作。 自诉:胸部疼痛,阴雨天加重。 查体:头颅外观无畸形,颈、腹、脊柱(-),胸部局部压痛(+),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余(-)。 3.阅片记录 马鞍山市某医院2021年7月28日胸部三维CT片1张(号:XXXX)示:右侧第5-10肋骨骨折。 马鞍山市某医院2021年10月25日胸部三维CT片1张(号:XXXX)示:右侧第5-10肋骨骨折。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病历资料记载、影像学资料,结合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检查,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宣某因意外受伤致右侧多发肋骨骨折,临床上明确诊断后给予对症支持治疗,现临床治疗效果已稳定。鉴定时阅送检的影像片,结合审查病史资料,上述损伤以及治疗过程均可以证实。 被鉴定人宣某因意外受伤致右侧多发肋骨骨折,经对症治疗后,现临床治疗效果已稳定。阅影像片显示右侧第5-10肋骨骨折,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CB/T 16180-2014)第5.10.2.12条“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之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宣某右胸多发肋骨骨折属《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CB/T 16180-2014)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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