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闫某某,女,1979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因故意杀人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以(2009)赤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94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12日交付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5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12月18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满日期:2031年8月23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19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六监区全体人民警察集体研究闫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闫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闫某某在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服刑人员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944元,未赔偿。经监区调查了解,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经济方面一直由其三姐接济,其姐姐也无固定收入,经济条件一般,无能力为该服刑人员偿还民事赔偿。且该服刑人员自2014年3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共收到汇款4600元,狱内消费4315.1元,月均消费93.8元,可视为无履行能力情形。综合考虑,闫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六监区民警集体合议认为,闫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闫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法制科认为,监区认定闫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闫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3月2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监狱法制科审查提交的提请闫某某减刑建议进行评审,同意提请闫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公示期间无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2018年5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认为,闫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性质、情节及改造一贯表现,应当从严减刑,建议降幅。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8年5月15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同意提请闫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监狱法制科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20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闫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闫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