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法律援助处对赖某龙涉嫌贩卖毒品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至6月间,赖某以盈利为目的,从揭阳市惠来县熬江镇一位绰号叫“阿叔”的男子手中购买冰毒后,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在河源市紫金县义容镇范围内将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曾某某、温某某、黄某某。被告人赖某龙明知赖某贩卖毒品,仍三次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为赖某收取毒资。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赖某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9日,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赖某龙涉嫌贩卖毒品罪向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赖某、赖某龙等人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贩卖甲基苯丙胺,被告人赖某、赖某龙等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赖某、赖某龙的刑事责任。其中,对被告人赖某龙的量刑建议为2年7个月。 因被告人赖某龙在一审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3日,紫金县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紫金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赖某龙提供辩护。2020年12月3日,紫金县法律援助处依法指派广东广淼律师事务所黄杰律师担任赖某龙贩卖毒品罪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20年12月4日在紫金县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赖某龙。承办律师从谈话中了解到,被告人赖某龙在起初完全不知道赖某有购买毒品以及贩卖毒品的事实存在,仅系因为应赖某的邀请,在跟随赖某前往外地购买毒品后回家的途中,方才知道赖某购买毒品并贩卖给他人的事实,被告人赖某龙基于朋友之间的情谊,向赖某提供微信收款码用于毒资的收取。在该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赖某龙从未主动提起向他人购买毒品以及主动提议贩卖毒品给他人,且在赖某贩卖毒品后所收取的毒资,被告人赖某龙也从未获取任何“分成”,被告人赖某龙所起的作用也仅仅只是在赖某实施毒品交易行为中,提供微信收款码予以收取毒资。在会见过程中,被告人赖某龙本人也强烈表达了自身的悔罪态度,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希望司法机关能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同日,承办律师在会见完赖某龙后,又到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阅卷。通过查看《量刑建议书》、讯问笔录、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等材料,承办律师认为,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赖某龙系主犯且提出两年七个月的量刑建议不符合犯罪事实;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非常小,案涉的毒品数量少、金额小,且没有获取任何非法利益,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予以定罪量刑。 2020年12月10日上午9时,本案在紫金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承办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龙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与事实不持有异议,但承办律师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被告人赖某龙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赖某龙在与赖某涉嫌的三起犯罪事实当中从未主动提出贩卖毒品,也未从赖某贩卖所得款中获利,被告人赖某龙在犯罪活动中仅是提供微信二维码供赖某收款,被告人赖某龙的行为在犯罪活动中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根据刑法总则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被告人赖某龙系从犯,恳请合议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本案中贩卖的毒品数量较少,且未从中获利或收取报酬,其社会危害程度较低,也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被告人减轻或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中,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有坦白的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赖某龙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赖某龙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再到今天的庭审,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认罪认罚,深刻悔罪。依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在本案中,被告人主动认罪,在侦查阶段就已经认罪,属于彻底认罪,认罪供述稳定,恳请法庭对被告作从宽处罚。 五、被告人赖某龙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宽处理。被告人在案发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且认罪及悔罪态度良好,渴望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根据上述事实以及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将上述情况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对被告人赖某龙从轻处罚。 紫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赖某龙明知赖某贩卖毒品仍为其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毒资,其行为以共同犯罪予以论处,但在实施贩卖毒品犯罪活动中,被告人赖某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2021年1月22日,紫金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1)粤1621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赖某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受援人对该判决结果表示满意,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案件点评】

本案中,被告人对起诉书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定罪没有异议,但就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有异议,认为量刑建议过重。承办律师根据会见了解的案件情况以及阅卷掌握的案情,将辩护重点放在罪轻的辩护上。承办律师运用法律思维,在法庭中提出中肯的辩护意见,推翻了公诉人认定主犯的定性和2年7个月的量刑建议,法庭也采纳了承办律师提出的被告人属从犯的意见,最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承办律师凭自己的法律水平和对被告人负责任的态度,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发挥了应有的法律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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