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刘某某,1952年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某区。2017年8月14日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2018年3月26日由辽宁省本溪监狱调入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2018年4月5日分入监区后,该服刑人员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改造态度较为端正,但因病情较重未参加生产劳动。通过入监时看守所提供的病例材料了解,该服刑人员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在沈阳二四二住院治疗,经辽宁仁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该服刑人员入监区半年多,病情一直未见好转,多次出现血压偏高,心脏异常情况,半身瘫痪,行动不便,生活无法自理。监区考虑该服刑人员行动不便,为其购买轮椅,照顾其生活。 2018年12月3日刘某某所在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该服刑人员进行病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刑罚执行的副监狱长批准同意,出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诊断检查委托书》,委托沈阳七三九医院对其进行病情诊断。2018年12月17日沈阳七三九医院病情诊断结论为:脑梗死、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双侧颈动脉硬化。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1项严重脑血管疾病,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1月3日,刘某某所在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依据法律法规、结合病情诊断结论、服刑期间表现及保证人情况集体研究,并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提出对该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监区长办公会议记录等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 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提请材料后,经审查,事实准确,书面材料齐全、规范、来源合法,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2019年1月8日,监狱委托沈阳市某区司法局对该服刑人员居住地进行调查了解,该服刑人员儿子符合保证人所具备条件,愿意承担对其日常生活监护,并能够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社区矫治监管。2019年1月11日,沈阳市某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经走访刘某某所在的社区、家属、亲属和邻居,刘某某不会对周围社会环境造成影响或对其他人构成威胁或危害,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该区防范办经审查同意该服刑人员在区内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1月12日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形成正式考察评估报告及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月21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作出同意对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进行监内公示,公示时间从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3日止。经公示无异议后,监狱将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报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2019年1月24日,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一致通过,同意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并将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同时将相关材料报送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2月13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受理沈阳市东陵监狱提请对刘某某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后,由省局刑罚处对整个案卷材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等进行了审查,省局医疗卫生处对病情诊断及疾病情况进行审查。刑罚执行处和医疗卫生处处务会研究认为,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同意监狱的提请意见,报请局长召开省局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刘某某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所患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批准刘某某于2019年2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2月28日,省监狱管理局将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依法在辽宁省监狱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开,并将整个案卷及决定书抄送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依法接受法律监督。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3月1日,沈阳市东陵监狱将刘某某移交沈阳市沈河区司法局,将其依法纳入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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