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初,秦安县某镇村民李某某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求助。调解员了解得知,李某某和冯某某为邻居,李某某家只有一条道路能够通行,但冯某某以各种理由不让李某某车辆通行,仅允许人员通行。李某某认为,现在每家每户基本都有车,为生活便捷,车辆也要通行,能够停在家门口,李某某因车辆通行问题与冯某某交涉过好几次,但冯某某仍不让李某某车辆通行。现在,冯某某用障碍物阻拦了这条路,李某某家的车无法通行,于是李某某请求镇调委会调解其与冯某某之间的矛盾。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在收到调解申请后,立即走访当事人了解情况。通过实地走访与谈话,调解员了解到,这是一起多年以来一直未化解的邻里纠纷,两家从2015年开始就有矛盾,两家所在村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调委会)也多次上门调解,都无果而终,双方矛盾很深,难以化解。同时,通过对双方邻居和周围群众的走访,了解到冯某某迷信思想较为严重,认为相邻的李某某家总是无故开挖动土,触怒神灵,导致自己家庭出现了变故,为了阻止李某某的行为,防止自己家庭遭受更大变故,冯某某将李某某家唯一通行的一条道路挖断,因此导致李某某无法通行。 此外,调解员还了解到,李某某、冯某某系亲戚关系,此前两家关系一直很好,后双方由于琐事发生了矛盾后,冯某某家庭遭受了一系列变故,冯某某认为是李某某开挖修建行为导致,遂对李某某积怨加深。李某某表示,如果单独开挖一条新路难度较大,最好还是可以在原路通行。至此,调解员总结出了本案争议焦点:1.李某某车辆有没有在涉案道路通行的权利;2.冯某某有没有阻止李某某车辆通行的权利。 调解员针对争议焦点再次进行走访,并进行实地勘验,认定李某某家出入通行只有双方争议的这一条道路,该路在村公共土地上,且李某某车辆的通行没有对冯某某造成影响。 对纠纷心中有数后,镇调委会联合综治中心、村调委会再次组织工作人员到冯某某家走访调解。经过大量思想教育工作,调解员发现,冯某某母亲及其妻子思想都有所松动。随后,调解员采用逐个击破的方式,分别与冯某某母亲及其妻子单独进行谈心谈话,劝解冯某某母亲及其妻子顾念邻里情,“与人方便自己方便”,且他们没有阻止别人通行的权利,最终冯某某母亲及其妻子同意李某某通行,但提出李某某需要赔偿冯某某家损失。此时,冯某某思想还是没有松动,一直执意不让李某某通行。调解员在让冯某某母亲及其妻子参与劝解冯某某的同时,一方面向冯某某做了科学常识普及及思想教育外,明确指出迷信不可取;另一方面,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邻居之间关系亲密,有些区域应由双方共同使用,双方享有相邻权的同时,也有团结互助、互相忍让、互相方便等义务,况且这条路位于村公共土地,并非是冯某某家的地,冯某某更无权阻止李某某通行,其阻止李某某通行的行为,于法于理都站不住脚。在调解员一番开导下,李某某有所松动,同意李某某通行,但也与其母亲、妻子意见一致,要求李某某赔偿家庭损失。 对此,调解员向李某某及其母亲、妻子表示,其家庭损失与李某某没有因果关系,是迷信思想作祟,他们的索赔于法无据,难以得到法律支持,但同时也表示会向李某某说明情况,尊重李某某的态度。调解员到李某某家,将冯某某家的处理意见告知了李某某,李某某表示,自己在处理双方过往的琐事纠纷中,存在不对的地方,自己确有不妥之处,且自己确实有挖建土地的行为,今后也不可避免出现类似情况,出于个人意愿、亲戚关系和邻里和睦考虑,愿给予冯某某家一点补偿,聊表心意,对冯某某的家庭变故予以慰问。在调解员帮助下,双方见面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李某某与冯某某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李某某向冯某某支付1000元,聊表心意; 2.冯某某不得阻止李某某在道路上通行; 3.后期该道路修缮费用由李某某承担,双方不因这条道路再产生矛盾纠纷。 随后,镇调委会还联系挖机师傅,当场对道路进行了修缮工作,道路得以通畅。
【案例点评】
本案的难点在于当事人的矛盾纠纷由来已久,且一方当事人迷信思想较为严重,使得双方矛盾加深,难以化解。在进行了大量走访工作后,调解员明确,冯某某没有任何权利阻碍李某某及其车辆的通行,但冯某某法律意识淡薄,封建迷信思想严重,只有做通冯某某的思想工作,灌输科学的观念,才是调解纠纷的关键。于是,调解员灵活选择调解方式,及时了解冯某某及其家人的思想变化,通过各个击破和分别谈话方式破解僵局。同时积极向冯某某及其家人讲解法律法规,纠正冯某某迷信思想,向其传播科学知识,最终让冯某某认识到错误,产生松动。冯某某的让步,促使李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反思,并作出了让步,最终使得纠纷顺利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