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梁某某,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2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8年5月12日投入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3月1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渝州监狱十一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提请梁某某减刑案。会议综合梁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梁某某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各科考试均合格,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四次监狱表扬,认为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达到减刑条件,但梁某某具有从严掌握情形,建议依法对其提请减刑七个月。 同日,监区长办公会会议经审核,同意对梁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监区将梁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4月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对梁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4月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梁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梁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评审会后在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梁某某提请减刑的不同意见。 公示期满后,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公示结果和提请减刑建议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驻渝州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监检察室作出“本院认为,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渝州监狱对该犯报请减刑的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 4月1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减刑建议、评审意见连同驻监检察室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长办公会认为梁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梁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的决定。 会后,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刑事裁定,对梁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