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从2005年起,博业所及其公章、财务专用章、承办案件手续、执业许可证等被先后四次违法承包、抵押、转让给非律师人员;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期间,无办公住所;档案、案卷、文书等材料未妥善保管,大部分已人为毁损、弃失;未给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处理情况】
山西省司法厅依法于2014年10月9日对博业所立案调查,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案件办理充分保障该所的合法权利,程序合法、正当。经过调查查明,博业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 2014年12月16日,山西省司法厅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博业所于12月17日提出要求举行听证申请。山西省司法厅依法于12月26日、12月29日举行了听证会。经12月31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山西省司法厅作出了吊销博业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五十条第八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一、二、五、六项,第三十九条第一、二、三项。 附:山西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司罚决字〔2014〕1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博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博业所”),执业许可证号:21404200210560488,登记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英雄北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常建平,职务:博业所负责人。 根据长治市司法局报告,本厅依法于2014年10月9日对博业所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该所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从2005年起,博业所及其公章、财务专用章、承办案件手续、执业许可证等被先后四次违法承包、抵押、转让给非律师人员;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期间,无办公住所;档案、案卷、文书等材料未妥善保管,大部分已人为毁损、弃失;未给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41份、书证14份为证据。 2014年12月16日,本厅向博业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博业所于12月17日提出要求举行听证申请。本厅依法于12月26日、12月29日举行了听证会。 本厅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一、二、五、六项,第三十九条第一、二、三项之规定,经12月31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博业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山西省司法厅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