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王某,男,1955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2020年12月3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2月14日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 王某在女儿的陪同下到江岸区社矫局报到,江岸区社矫局核实王某身份后,及时办理了登记手续,组织其阅读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开展首次教育谈话,告知其到执行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为其建立矫正小组,成员包括司法所长、社会工作者,居住地社区民调主任、担保人。司法所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职责,有的放矢地做好对王某的各项矫正工作。司法所举行了入矫接收宣告,对王某宣告了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同时,还向其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提高了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教育帮扶措施情况 入矫后,司法所综合王某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生活环境等,为其制定了矫正方案。组织王某学习法律法规,观看警示教育视频;邀请心理辅导老师对其开展心理辅导,引导亲属对王某关心、鼓励和陪伴,帮助其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建立生活信心,提升法律意识和适应社会的能力。矫正小组成员定期对王某进行走访,指导其电话汇报和撰写思想汇报、改造小结,督促其遵守规定,履行矫正义务。 通过前期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王某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能够与他人正常社会交往,生活逐渐步入正轨,生活稳定。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找王某谈话,勉励其不要松懈,同时对自己今后的人生道路做好规划。王某表示一定听从工作人员的教导,吸取以前的教训,不再违法犯罪。 (三)监管矫正效果 王某在接受社区矫正管理期间表现良好,服从管理,遵纪守法,积极履行矫正义务,并多次配合矫正机构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王某自接受矫正后,一直以来表现良好,考核合格。每周二能准时到所参加视频点检,从未出现过迟到情况。能认真开展集中学习或自学活动。在社区服务中表现积极,主动承担服务事项,并配合其他矫正对象较好的完成任务。 王某按时上交思想汇报和改造小结,让执行地司法所及时了解其生活、思想动态。在日常生活中,按要求24小时随身携带监管通讯设备、服从监管,严格遵守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在与王某的个别谈话中,其深刻反思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表示会积极改造,以崭新的面貌重新步入社会。 通过几个月的教育生活,王某性格明显开朗许多,不再沉默寡言,能够主动与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沟通交流有趣的事物,检讨自己的错误,脸上也逐渐有了笑颜。
【案例注解】
本案例中执法依据为:《刑法》第234条,也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76条,也即“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社区矫正法》第2条,也即“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22条,也即“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 《社区矫正法》第3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第40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第43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这些规定将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司法所也将继续秉持“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帮扶活动,切实发挥社区矫正工作实效,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成为守法公民。 司法所突出了以人为本、管教结合的管理教育方式。在管理上,严格依法监管,维护社区稳定;在教育上,突出教育矫正的核心要求,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坚持开展心理帮扶,发挥出社区矫正工作的特色和优势。通过准确把握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任务,全面提升社区矫正的工作质量和社会效果。也为今后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类社区矫正对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从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上看,司法所在实施过程中是分阶段、分步骤渐进式调整的。首先,在入矫阶段,执行地司法所对王某加强管理,加大教育力度。而后,在其能够积极接受社区矫正的基础上,进入常规教育的普管阶段。通过针对性教育,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引导其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能够遵纪守法,做一个守法公民。 在矫正工作中,分级管理看似是很简单的事,但如果司法所不能把社区矫正对象情况分析透彻,不能真诚走进他们的心里,不能真正的使每名社区矫正对象从内心正视监管和教育,最终也不可能收获很好的矫正效果,甚至事与愿违。王某的教育矫正案例使每一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更加明确所肩负的责任,更加懂得挽回一名濒临堕落的社区矫正对象方为社区矫正的根本意义所在。